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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换人生28年”案一审宣判

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判赔76万余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2月08日        版次:GA09    作者:詹晨枫

法院宣判现场。 图片来源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1月底在医院治疗的姚策。 受访者供图

南都往期相关报道。

南都讯 “错换人生28年”案迎来一审宣判。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7日消息,当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原告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共赔偿76万余元。

医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及生父母分别获赔20万

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杜新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93.5元;赔偿郭希宽误工费6400元。

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1312.94元(已给付10万元,尚需给付261312.94元)。

该院审判长表示,父母对子女监护、抚养、教育、保护及子女被父母照顾、爱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连,对每一个公民至关重要。郭希宽等三原告诉被告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对在其处出生的新生儿负有高度谨慎的管护义务,且淮河医院对于“错抱”发生在其医院不持异议,这一过错导致姚策与生父母28年骨肉分离,且28年后姚策与生父母相认,但自身已患有肝癌,姚策与杜新枝、郭希宽相逢后精神上遭受严重痛苦,因此,淮河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因患肝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

医院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

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淮河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导致病历资料缺失,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姚策及时接种乙肝疫苗,以及“错抱”事件的发生,应认定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但是,肝癌的发生除了与防疫有关外,也与个体差异、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该院判决淮河医院对姚策目前因患肝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南都记者注意到,郭希宽等三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180万元,法院仅支持40万元。

对此,审判长称,郭希宽等三原告诉被告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该院判决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对于姚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除上述因素外,再结合姚策的身体现状和年龄,淮河医院的这一“错抱”行为给姚策及其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故该院酌情认定淮河医院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审判长表示,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其中姚策诉请的赔偿费用为916947.81元。姚策诉称幼时治疗乙肝费用305508元,但是其未提交相关票据,缺少证据,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认定。对于姚策诉求中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明的602188.23元,根据责任划分,淮河医院应承担60%的责任,故淮河医院应赔偿姚策各项费用361312.94元,淮河医院考虑到姚策身体及经济状况,前期已主动支付了10万元。

姚策:了却了一桩心愿

12月7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医患关系办有关负责人向南都记者回应,将尊重法律,服从判决,履行义务。

12月7日,收到判决结果后的姚策告诉南都记者,如今了却了一桩心愿。12月初,南都记者探望在杭州治疗的姚策,彼时,他说自己有两个心愿,一是多陪伴家人,二是希望涉事医院给个说法。“我特别希望,把所有烦恼的、不开心的、困扰我的,统统留在2020年。”

南都记者对此案持续追踪报道,今年3月,江西九江的许女士准备割肝挽救患晚期肝癌的儿子姚策时发现,其并非自己亲生。许女士28年前生产的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工作失误,造成两名产妇抱错孩子。姚策生母杜女士患有乙肝,因抱错,其未注射乙肝疫苗。

该案当事人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纠纷于2020年9月11日在开封开庭审理,姚策及其生父生母向被告索赔273万余元。9月25日第二次开庭时,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付先予执行款项10万元,并当庭交付支票,案件未当庭宣判。

采写:南都记者 詹晨枫

  律师回应

  患癌当事人病情危重 申请医院先执行赔付

12月7日下午,当事人姚策及其生父生母的代理律师周兆成向南都记者表示,目前还没有明确收到医院是否上诉的消息,由于姚策病情危重,已在当天下午向一审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希望这两天先予执行款下来后,我们送姚策去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周兆成告诉南都记者,尽管一审判决支持金额与原告方诉请金额还是存在差距,但整个判决书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他表示认可。

周兆成称,对于判决金额,由于起诉时,姚策治疗费初期形成的单据较少,所以最后法院支持的判决金额不太高;但是,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了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在原告姚策患病上存在过错,按照一定比例对姚策治疗负责。“这样的判决,真正免除了原告姚策的后顾之忧,判决生效后,未来原告姚策再产生新的治疗费用,依然可以继续向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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