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草案)》(简称《条例》)。《条例》着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依法规范督查工作,确定了政府督查工作的定位和职责边界,规定了程序要求和支持保障措施。
南都关注到,《条例》明确,督查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以体现民主监督、客观公正等要求,并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保障政令畅通。
有学者认为,该《条例》以行政立法方式来保障履行督查工作和自我规制的督查权力,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政府督查工作领域的立法顶层空白,必将推动我国政府督查工作迈向一个新的台阶,对于加快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督查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规范
必要的政府督查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
今年7月,司法部公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在该条例的起草说明中,司法部指出,政府督查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其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
当前,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也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对督查工作的主体、对象、内容、权限、方式、程序、管理体制、救济途径等予以明确界定和统一规范,避免督查泛化,防止越权开展督查、多头督查、重复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增强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为基层减负,严禁重复、多头、越权督查
南都了解到,条例征求意见稿共27条,从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督查内容、机构权限、督查方式、督查程序、救济途径等7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开展政府督查工作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督查对象有四类,分别为: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
政府督查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是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是对政府督查对象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评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适度的督查检查是推进工作落实到位的重要手段,但过多过滥则会成为基层干部的负担。
针对此类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保障政令畅通。
政府督查
政府督查对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政府督查内容
一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是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是对政府督查对象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评价。
观察
部分地方和单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放管服”改革不到位、 政策打折扣搞变通…… 国务院大督查第7批集中通报透露什么信息?
近日,国务院首次全面披露了第七次大督查的情况,集中通报多批典型问题,公布了一批意见建议,也推介了一些地方的典型经验做法。
典型问题包括部分地方和单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部分地方和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不到位、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稳就业保民生政策要求不到位、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打折扣搞变通等。
历时10天、兵分14组、走访1300多个基层单位、访谈近5000人,收集意见建议1200余条……此次开展的第七次大督查围绕政策落实的难点堵点和群众关切的民生焦点,明确七项重点,推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效。
纵览集中通报情况,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概括——“利器”“校准器”“助推器”。
大督查首先是破解民生难题的“利器”
在此次督查通报内容中,很多都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比如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环卫工人工资900余万元;浙江省嘉兴市多所学校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总花费超1亿元;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证处让群众7个月都不能证明“我爸是我爸”……
“民生无小事”。对于个体来说,这样的事落在自己身上就是百分之百的大事。督查剑指之处,就是要有效破解那些老百姓有切肤之痛的民生“顽疾”,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消除权力的傲慢,用改革该有的锐气去清除改革的障碍。
要发现真情况、解决真问题,让群众得到真实惠,就必须“一竿子插到底”,通过解决一件件“小事”,不断打通堵点、疏通梗阻,也推动地方不断转变观念、改进作风。
大督查还是政策落实的“校准器”
要让好政策产生好结果,需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此次集中通报的问题很多是落实政策时出现了偏差。
比如,在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方面,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打折扣、搞变通,推进工作虚落实、假落实等问题,没有让政策红利充分释放;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等。
大督查的作用之一,就是及时发现政策制定与基层实际情况之间的差距,或是执行决策不到位甚至南辕北辙的情况,及时校准,消除政策执行中的“落差”。此外,通过深入走访和广泛调研,督查组由点及面,梳理出一批有建设性和代表性的意见建议,这也有助于部门精准施策、完善机制。
大督查最终是深化改革的“助推器”
改革推进到哪里,督查就跟进到哪里。
此次集中通报的问题中,有很多并非个案,而是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具有典型性的问题。督查工作有助于更好地摸清改革动力、机制及落实情况,发现共性问题,探究解决方案。
通过督查工作,一些违规收费被清理,一些困扰群众的问题得到解决,一些政策举措有了完善空间,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也可以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力量来自人民,好的经验做法来自人民的创造,通过深入基层实地督查,把好的办法汇集起来,就会形成落实政策、深化改革更大的动力。
通报并非终点。对大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还需切实整改、举一反三,探寻更好的解决办法。唯其如此,才能更好地汲取治理经验,推动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新华社
点评
“填补我国政府督查工作领域立法顶层空白”
南都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设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每次督查任务任命督查组组长。督查组由督查人员组成,为体现民主监督、客观公正等要求,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等参加。
根据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透露的信息,督查人员在上述基础上还增加了“专家学者”一类。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滕宏庆、华南理工大学法治评价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孙颖在刊发于《民主与法制时报》的署名文章中指出,《条例》以行政立法方式来保障履行督查工作和自我规制的督查权力,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政府督查工作领域的立法顶层空白,必将推动我国政府督查工作迈向一个新的台阶,对于加快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他们也在文章中提出了多条建议。例如,他们认为督查人员的兼职身份组成以及督查机构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都显示出缺少相对的独立性,可能会影响到督查工作的实效性,因此建议通过增设督查机构的独立编制和实体设立,匹配层级监督的权力内容,以保证其制度设计上的功能价值。
另外,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涉及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这四个评价督查人员的标准没有进行明确。由于缺少明确的从业标准体系,可能会导致选人用人过程缺乏刚性底线,甄选出来的督查人员会良莠不齐。为此,他们建议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从业标准体系,全面审慎考评督查人员素养。“通过相应的标准遴选出优秀的督查人员,不仅可以提高督查工作效率,提升为人民服务能力,也有利于更好地树立政府权威,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南都记者 吴单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