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为‘千千万万个一元钱’打官司”,日前,《新华每日电讯》报道了一场迄今已举办六届的高校“公益之星创意诉讼大赛”,来自全国各地32所高校、数千名法学院学生“钻进”侵害公众利益的隐秘角落,不停上演“蚍蜉撼树”的故事,不少案例广为人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今年还将“啄木鸟奖”授予了起诉上海迪士尼的大学生,表彰其不向消费侵权行为妥协的精神。
诉上海迪士尼禁带饮食,诉上海国拍行拍牌手续费案,诉上海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交通卡押金案,诉苏州地铁票务规则案,诉中国知网不合理收费案,诉爱奇艺侵犯知情权案……这些媒体梳理出的“公益之星创意诉讼”,由普通在校大学生发起,虽然都出现在了同一场主题赛事上,但却并非学院性质的“模拟法庭”,而是真刀真枪的诉讼实战。
诉讼标的不大,但涉诉被告却无一例外都有惊人体量,此项实践性较强的校园赛事在得到主办方、地方司法部门力挺的同时,也遭遇到不少质疑,“一元钱还不够路费”“浪费司法资源”之类的说法不绝于耳,甚至有被告当庭提交原告参加相关赛事的图片,以质疑其动机。
首先必须明确,此番在校大学生参与的系列诉讼具有充足的法理依据,而且也得到司法机关的立案和实体审理,对其起诉动机的质疑可以说不值一驳。检视学生发起诉讼的各类事由,均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关,符合民诉法“直接利害关系”的起诉条件,哪怕涉案标的是一些人看来微乎其微的“一元钱”,也不影响普通公民就此提起诉讼,并愿意为此大费周章。而外界对其诉讼成本、起诉动机的疑问,事实上回避了相关诉讼对原告而言的权利价值,以及客观上个案的社会价值。
当然,严格说来,在此番讨论中的各种维权个案,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只是一桩桩带有公益色彩的普通民事官司,这可能也是此番赛事回避以“公益诉讼”命名的原因。“公益之星创新诉讼”的称谓应当说道出了公民个体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民诉法在引入公益诉讼条款之时,将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限定在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围。当公民因个人哪怕微小的切身权益提起诉讼,而社会对个案进行某种带有公益判断的社会评价,显然并不能因个案获得的外部评价而苛责诉讼的发起动机,用刻板的成本公式去计算和评估诉讼的价值。
更何况,即便真有参赛者受到赛事鼓励而对自身权益受侵害状况有所察觉并开始行动,也只能说是赛事推动了公民的权利觉醒,鼓励了法科学子的亲身下场实践,这其实无可厚非。
这一系列消费维权诉讼,不仅对于其个人具有实践价值,使其明了“纸上得来终觉浅”的涵义,而且对象牙塔外的社会不特定人群来说,客观上也为其挣得了本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表面上是为私‘一元钱’,但背后都是公共利益的‘千千万万个一元钱’”。在具体诉讼中,司法可能并未有超出个案范畴的判断,但在案外,涉事企业因诉讼的发生而调整、修正其不当经营行为的情况却绝非孤例,后者影响的必然是更广泛的人群。于公众而言,在此番系列“一元诉讼”之前,陆续也有不少普通公民为了微小权益而与巨无霸企业对簿公堂的案例,可以说后来公益诉讼制度的初创与实践也与之有着莫大关联。
不计成本的“一元诉讼”,功不唐捐的法治进展。从络绎不绝的普通公民诉讼,到在校法科生的实践,皆可视为不同社会成员法治意识、权利觉醒的表现,其或许没有高歌猛进,但却也涓涓细流、润物无声,正是因为这些源头不同、动机各异的“蚍蜉撼树”,在潜移默化地影响并改良着整个社会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