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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利与全社会的法治化不可分割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1月10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广东省高院院长龚稼立在发布会上回应南都提问时介绍,近年来全省法院“对不宜认定为犯罪的20名民企负责人宣告了无罪”,对受理的96名民企负责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依法决定对其中的90名变更了强制措施,广东法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在依法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透过广东省已经建章立制的针对性领域及其具体实践,不难看到司法机关对市场主体(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适性权利保障,特别是藉此再次重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司法态度。

对于受到外界关注的20例“不宜认定为犯罪”的民企负责人案件,尽管由于具体案情有待进一步披露,但结合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表述,可以看到刑法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处理就应当是“不认为是犯罪”,而在刑诉法范畴中,相关情形具体到法院审理环节,“宣告无罪”就是依法而为的标配操作。当然这并不是说,对“不认为是犯罪”或“不宜认定犯罪”的案件当事人,不同地方的具体司法实践都可以毫不犹豫地做到依法而为,这可能也正是外界对广东高院在此高规格场合再提相关判例表达关切的深意所在。

而在涉及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强制措施的变更方面,此番法院系统给出的数据同样需要投射到整个刑事司法的全流程去看待。有必要提醒注意,作为司法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的个案,是在经过可能漫长的审前阶段都未结束羁押的情况下,90比96这一超过93%的取保率可以说殊为不易:不仅是因为数据令人惊讶,而且也要考虑到案件审理后期的变更强制措施,面临着对前期刑事侦查、起诉等诸环节的刚性监督,更显难得。

事实上,此番最高法新出文件亦明确重申“严格规范适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和刑事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司法活动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应当说广东法院的相关数据与此密切呼应。作为刑事手段在人身强制与财产强制方面的具体表现,羁押措施的使用与否,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尺度和方式,不仅是对民营企业家,也包括对其他普通社会成员,从始至终都要保持足够审慎的态度。

“羁押为例外,取保为常态”这一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逻辑,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都遭遇着“重羁押、轻取保”的司法改革顽疾。毋庸讳言,警惕“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首先就是要彻底改变在刑事追责程序中各种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的滥用。对公民、企业(及其负责人)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的适用,都应当秉持和化用“不逮捕也能办的案子,一律不逮捕”的精神,通过激活侦控审的彼此制约,对各种强制措施的使用烈度保持足够审慎。应当说,广东高院出台规范财产保全十条措施,就是在对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做审慎司法的约束努力,这与对民企负责人进行人身强制的司法监督,应当形成内在合力。

保障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权利,可以是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内涵,但却绝不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另眼相看”,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利,与整个社会的全面法治化不可分割。审慎适用人身与财产强制,不仅需要越早越好的程序自觉与制约,还得有“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的普适性制度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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