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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应诉报告制度,司法厅助推法治广东开新局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0月26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掌握败诉行政案件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司法厅近日印发通知,决定建立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输了官司需上报,再次败诉将扣分”,媒体对这一制度作了简要的概括。其具体做法是:在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如果出现“官”败诉的情况,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向上一级机关报告败诉原因和整改措施,同时规定发生败诉行政案件后,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再次发生败诉的,将在法治广东建设考评中予以扣分。

这一制度为什么重要,其新意又在哪里?就不能不说到在“民告官”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否出庭应诉的问题。

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愤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日渐增多。这自然是民众权利意识觉醒后的产物,也代表着法治的进步。然而,作为实行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关,在不少地方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其负责人的到庭率始终不高,更不用说出庭应诉了。

既然是诉讼的两方,原告和被告就具备法律所赋予的平等地位,而今原本该为本单位行政行为负责的官员却拒不出庭,民众的权利意识在这里无疑会受到极大挫伤。

更严重的问题是被老百姓告上了法庭,负责人却连个面都不肯露一下,在原告眼里,这明显是一种轻慢。它显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某种程度上对官司的不重视,甚至还透露了负责人不尊重原告的心态。在“民告官”案件中,原告往往是万般无奈才选择走上法庭,如果其得到的是这样一种回应,其心境和情绪如何完全可以想象,事态只可能进一步激化。如此一来,官民纠纷又如何化解,行政诉讼又如何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

正是因为看到了其中的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已成为一种制度安排。《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即明确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广东建立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制度,从根本上而言,就是为了进一步压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主体责任。道理很简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看似只是一种形式要求,最终目的还是要通过出庭应诉,化解行政争议,并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但如何体现行政机关对案件本身和百姓关切的重视?显而易见,负责人出庭应诉就是第一步。

重大创新在于,两个报告制度还对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质量提出了要求。过去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偶尔出庭也往往形如木偶,现在制度明确,不仅要讲求“应诉率”,行政机关还要报告出庭应诉案件简况、应诉效果、经验做法等,而要达到这些要求,显然负责人需要非常熟悉案情,必须对原告情况和相关法律问题了然于胸。

“输了官司需上报,再次败诉将扣分”,这一规定更像一柄利剑,倒逼行政机关不仅要重视每一起行政诉讼,而且要学会从行政诉讼中吸取经验教训,从而提升行政水平。在行政诉讼案中被判败诉,其中的是非曲直肯定相当显豁,已经非警醒不可,更何况还再次败诉?

法治广东建设意在把广东建设成为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为实现这样的目标,败诉行政案件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等制度创新应该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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