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其会同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新规不仅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准确界定,还围绕侦控审机关在打击“碰瓷”问题上的配合与监督问题,为具体司法实践做出具体指引,“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
社会苦“碰瓷”久矣!尽管此番“两高一部”新规首次明确对“碰瓷”给出了界定,但公众对类似“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各种行为、具体表现甚至个案化的体验和观察,都可以说是耳熟能详。
以“两高一部”的高规格文件方式,对可能在社会层面已经肆虐多年的“碰瓷”现象做具体司法应对的规范性指引,当然首在统一司法态度,协调、细化与衔接各法律机关的职能分工,同时在社会层面明示司法治理“碰瓷”行为的尺度,畅通被害者求助渠道,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保护的制度预期。打通普通社会成员在遭遇“碰瓷”时的求助、自救通道,是具体司法的职责所在。
对“碰瓷”行为进行具体列举与法律层面的分类应对,意在向社会告知和明示,一些让不少人深恶痛绝的“碰瓷”行为,可以且能够与包括交通肇事、诈骗、敲诈勒索甚至盗窃、抢夺、故意伤害等《刑法》载明的确切罪名相关联,根据不同案情的不同程度,以“碰瓷”方式可以呈现出形态各异的违法犯罪表现,需要得到态度明确且统一的司法惩处。
应当承认,此次新规发布所提及的“降格处理”现象在具体实践中并不少见,鉴于“碰瓷”行为实施主体的某种特殊性,以及案件办理中的取证难度大、涉案标的小、案件繁琐等原因,不少以个案化方式出现的“碰瓷”行为,警方介入的后续司法进展并不尽如人意,这或许也是实践中被“降格处理”的重要原因。
“降格处理”的路径依赖,可能源于前述案件办理的程序不畅。对“碰瓷”的法律应对,固然需要侦控审诸部门的密切配合与互相监督,但必须看到,不少后续的司法处理困境也不全是办案标准统一欠缺,可能也存在侦查机关对检察监督以及后续司法把关的某种畏难情绪。可以说,对证据收集质量的苛求,对类似团伙、系列“碰瓷”作案的长期跟踪与证据固定,也同样是严格依法办事、统一法律尺度的核心关键之一。
“两高一部”此番新规,一来有助于统一司法标准与操作规范,同时也在重申和明确司法各流程中监督的重要性与价值。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在此番新闻发布会上强调“强化立案监督”的作用,可以说,对“发现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况的检察监督,是对所谓内部消化、“降格处理”的正面督促。同时包括检法机关在内的后续司法流程,更要在守住司法底线、防止打击扩大化方面肩负起应有的法律使命。针对“碰瓷”行为的多样化表现,司法的应对从侦查行为开始,需要证据的全面收集来克服“降格处理”的情况,更需要后续司法对证据、程序的苛求来严把正义关、避免打击扩大化的出现,这是难能可贵的司法理性。
只有对法律的负责任,对证据的实事求是,才是应当在侦控审全流程努力达成共识的另一种司法统一。从“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中不难看到,此番通过新规得以明确的司法态度,以统一操作规范的方式,意在厘清侦控审各部门在处理“碰瓷”相关案件中的各自职守,重申“强化监督同样是在互相配合”的司法精神,这显然不仅对具体“碰瓷”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在宏观的司法体制改革语境中同样具有示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