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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再败诉:“权利瑕疵”还行,得寸进尺就不好了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9月10日        版次:GA02    作者:

据南都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乔丹体育”起诉电商平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的二审判决文书。作为本案的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对涉案行为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内容,乔丹体育的此番上诉被驳回。

又是“乔丹体育”!可能对很多网友来说,围绕“乔丹体育”的一系列诉讼,时不时就会在舆论空间热那么一阵子——而且还不是营销号炒冷饭,而是新鲜热辣、刚出炉的司法判例。甚至仅最高法院层级,近年来就有多个关于“乔丹体育”与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所属公司的判决问世,胜负不定。

这次稍有不同的是,福建晋江起家的“乔丹体育”公司作为权利主体,将知名电商平台告上法庭,认为后者在销售耐克公司出品的JORDAN系列运动鞋时使用“乔丹”字样,对其在2000年至2002年间连续注册的多个“乔丹”文字商标构成侵权。很显然,这项权利主张并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

网络平台售卖品牌运动鞋涉及到球星乔丹,消费者很难误认为是乔丹体育公司的“qiao dan”品牌,况且平台销售运动鞋时使用的,是球星乔丹对其自身姓名的在先权利,而并非作为商标的“乔丹”。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为他人辨别、区分“qiao dan”与知名篮球运动员授权的运动鞋甚至成了不少球鞋爱好者的一个衍生习惯,应当说这是此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环境有欠完善的特殊场景。而且需要提醒公众和舆论的是,与此前众多诉讼一样,这次也仅是涉及乔丹体育的某一诉讼的胜负,并不代表具体司法对该权利主体在其他诉讼纠纷中的态度。没完没了的胜诉败诉,可能会成为法治状态下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常态,包括“某粮液”的品牌纷争、“某底捞”的官司以及“某干妈”的品牌护城河等等,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品牌的认识可能还会继续。

倒是此番个案中的一些司法态度颇值得注意,从公开的判决文书可以看到,针对“乔丹体育”本次诉讼主张,司法裁量不仅对具体讼争进行了专业辨析,而且在司法说理的字里行间透露出非常明确的态度。判决在承认“乔丹体育”是涉案三个“乔丹”商标权利人的前提下,直言其“取得涉案商标权的行为难谓正当”,并表示该商标注册“存在一定权利瑕疵”,然后据此指出“在他人合法行使‘乔丹’在先权利的范围内”,乔丹体育提出的权利主张缺乏正当性。

在包括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多项本轮司法改革重要举措的背景下,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已经毋需赘言,而好的司法说理首先就应当有像此番乔丹案判决所示的鲜明立场。司法裁量尊重和承认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完善阶段某些企业的“擦边球”注册,并不意味着要继续容忍相关产品“不允许本尊使用本名”这样得寸进尺的所谓权利主张。一份个案判决可能无法影响其他纠纷的走向,但专业且通透的司法说理却完全可以对普通社会成员传递更多法律的态度,有更多行为指引。

“权利瑕疵”或可以理解,得寸进尺就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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