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谈
日前,在顺德北滘碧江社区一家超市门口,一名阿婆脖子上被挂着“小偷 第三次偷”的牌子示众,事发照片在网上传播之后,商家受到了不少网友的谴责。事情起因是这名阿婆在超市选好商品后,付款时只把其中一部分拿出来买单,却把一包未付款的排骨偷偷装进自己的环保袋里。店员当场识破她的伎俩,而这已经是阿婆第三次作案了。超市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大吐苦水,表示最多时超市一天可以抓到4个小偷,都是老人家,“作案手法”几乎如出一辙。而且这些老人往往都不是穷得没钱买菜而行窃,曾有一名涉嫌偷窃的老人,儿子开宝马来领人,还说自己每月都给母亲很多菜钱,但“我妈就是喜欢贪小便宜”。
超市负责人一再表示,挂牌示众这个行为是经过家人和老人家同意的,目的是为了警示其他小偷。而当时报警处理的结果,是民警到场进行口头教育,但家属不肯接受罚款。无奈才“出此下策”。
老人家行窃,无论动机为何,从法律责任来讲,确实属于盗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盗窃数额较大,即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即可立刑事案件。阿婆在超市偷了三次,价值几何,这里姑且不细究,就算够不上刑事标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老人有错吗?公平地讲,有错。
当然,动用“私刑”、挂牌示众,这是人身侮辱,无论如何都不可以也不应该,但这件事情的麻烦之处正在于一个“老”字。如果这种事发生在其他年龄段的人身上,比如18岁以上,60岁以下,很好处理,报案、出警、处罚、认罪就是了,可就因为涉案的是“老人”,在各种传统文化、伦理以及风土人情的作用下,法律上明确的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这里成了动她不得、也拿她没办法的人。既然“法办”一词让大家都于心不忍,那么“私了”就成了唯一选择。“挂牌示众”让商家解了气、警察避免了“难堪”、家人免赔钱、老人自己可能也觉得无所谓,假如不是爆到网上,简直就是“皆大欢喜”。
然而,对于一个有着现代法治观念的人来讲,这样的局面堪称满盘皆输——在这件事里,没有任何一方、任何一个人是对的。让我们设想一下,假如警察严格按法律办事,老人可能要接受治安管理处罚(说不定要进几天班房),但这可以避免挂牌示众。假如家属尽到赡养/监护义务,交了罚款,也可以避免挂牌示众。因此,我不认为这事儿就应该把责任全推给店家,老人有责任、警察有责任、家属更有责任。多方责任最后以老人受辱作结,这不是一个文明的做法,惋惜痛心之余,也令人思考法治现在在民间和底层的真实状况。
读到这里看官可能要问,难道这件事就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了吗?当然可以有。我们说最好的执法,应该是法理情三者兼顾的执法——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符合人们对于理想社会的人性想象。警察“执法”无效、家人“耍赖”不赔钱,从商家角度,既然这些老人都是“惯犯”,在超市都挂了名、留有“案底”,能否在他们“行动前”,就谢绝入内,或有家人陪同才允许他们入内呢?这么做似乎也不周全,可事前防范总比事后“惩罚”来得好。我们广东人都讲“和气生财”,名声跟几斤排骨哪个更值钱,做生意的难道自己不会算? □兽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