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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新探索颇具示范价值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8月28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8月25日,正义网公开三封在审案件当事人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致歉信,三位公开道歉主体来自同一案件,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甘肃酒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前在庭上三被告已当庭表示真诚悔罪,愿意承担共同侵权民事法律责任。

于公众而言,有人在媒体因某事公开致歉的场景并不少见。本案令人耳目一新之处在于,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向被侵犯隐私权的不特定人群公开赔礼道歉。因为在立法层面,明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畴似乎只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此外只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一兜底性表述。但据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梳理,目前已有不少检察机关在提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诉讼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包括被告在媒体公开道歉,以及按照非法获利的金额进行赔偿。

检察机关这番操作颇具新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开后,检察机关的反贪等职能、机构、人员出现成建制“转隶”,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也相应发生了不少变化,包括因应出现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以及公益诉讼等专门的检察机构。对照民诉法表述不难推测,此番检察公益诉讼强势介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可能就是在“等”这么一个字的指代范围上下了功夫。此前已有报道显示,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曾表态将依托高校和研究机构设置的多个公益诉讼研究中心,“逐步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问题研究”。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说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将有大的拓展。

2011年10月,公益诉讼正式写入民诉法,这是舆论与业界热议、推动多年的法治成果,但因为立法伊始对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较为审慎态度”,“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的模糊表述曾让不少人对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相对局促颇多忧虑。在包括消法、环保法陆续修改明确相关诉讼提起主体,特别是检察机关获授权介入公益诉讼后,公益诉讼实践也才热络起来。但与此同时,具体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依然因为列举的立法表述而不免受限。

在学理层面,对立法语言中“等”字的理解一直都不乏讨论,“等”字究竟是列举未尽的兜底,还是列举煞尾的限制,可能在立法过程中各种情形都同时存在,而对“等”字的正确理解、适用和解释,也直接关系到具体机构、主体的职能与权力范围,毕竟对职权部门而言,需要遵循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此,可能需要结合立法目的、立法的过程与前景,进行前瞻且务实的公共判断。

在整个国家的立法语境中,从公益诉讼条款写入民诉法开始,到更多新的部门、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得到法律确认,国家立法对公益诉讼的态度应当说越来越明确,那就是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的主体与范围也必然会有进一步拓展。而此番在公益诉讼条款中,检察机关通过对“等”字的深挖,将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在内的案件类型纳入公益诉讼,不仅大大延展了公益诉讼的实践空间,而且是对近段时间暴露出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足问题的一个及时补位。

回到个案,数千人隐私信息被滥用、侵犯的场景,在互联网语境中已经司空见惯,如果不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介入,具体某个或者某几个受害者的维权前景事实上都堪忧。长期以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就存在维权成本高、专业性强、诉讼标的低、赔偿数额小、举证艰难等诸多问题,导致受害人维权意愿不强,也因为公民个体的维权参与度有限,客观上导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乏力。

检察公益诉讼介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是什么多管闲事,而是对整个公益诉讼制度扩容完善的尝试与探索,已然颇具示范价值。公益诉讼多起来,于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有益无害,只有不断的诉讼实践,才会让文本中的权利条款得以切实落地,也才会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对制度进行反复调适,让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完备、更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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