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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督促权力守法何妨“用力过猛”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8月23日        版次:GA02    作者:

  短评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多部门联合发文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明确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旁听庭审1次,旁听案件类型包括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等与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履职密切相关的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也有任务、有考核,宁夏这波操作有点意思。尽管类似组织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旁听与履职相关案件庭审的做法,一直在各地都不乏先例,这已经是给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进行警示教育的一种常见形式,而且在最高法出台的《法庭规则》中,旁听庭审也是作为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存在。宁夏此番试图对偶发性的警示教育活动提出带有普遍性的明确考核要求,将可放弃的公民权利转化为特定的一项约束性义务,可能难免会带来是否“用力过猛”的非议,甚至因为强制性而对旁听质量产生疑问。

有必要明确,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其履行职务的特定公共属性,无论是对其个人隐私、财产状况还是其他行为规范,在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中都有着有别于普通社会成员的苛刻要求,强制旁听庭审不仅谈不上过分,反倒颇具必要性。

个案化地组织特定国家工作人员旁听特定的案件审理,让日常状态的履职者能在庭审场景中有所思考,应当说是相关活动的初衷所在。而宁夏此番对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统一提出旁听庭审的要求,虽只是从旁听数量入手,但也并不掩饰地方权力治理对旁听质量的期待。先把国家工作人员拉到法庭参加旁听,至于能不能听得进去,是否入脑入心、是否能警示和指导其庭外履职行为,则一方面可能与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进程有关,另一方面也依赖庭外制度化的权力监督与约束。

同时也要强调,与国家工作人员强制性旁听相对接的庭审公开实践,不能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旁听数量的增加而对应压缩、限制普通社会公众的庭审旁听需求。特别是一些在地方影响重大的案件庭审,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旁听而客观上挤占社会层面的旁听资源,而应当以安排、调换大审判庭的方式,尽可能满足和方便各方面参与旁听庭审。

划出范围,让国家工作人员旁听特定涉权力运行案件的庭审,一方面不至于使得国家工作人员纯粹以完任务、凑指标的心态应付了事,另一方面也让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更有针对性。比如宁夏此番特别强调对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旁听庭审活动”,观看网上庭审视频活动和旁听行政复议案件根据需要“随时组织开展”。毫无疑问,行政执法部门与普通社会公众的接触频次更密,矛盾纠纷的发生概率也更高,通过庭审有针对性地以案释法,规范执法程序,应该能够让执法者有更多“教科书式的执法”,使权力更加谦卑与文明。

强制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不是别有用心的“杀威棒”,而是对权力运行过程的法治督促与程序补课,与“民告官”案件中要求官员出庭应诉一样,是权力接受并驯服于法律权威的一种外在表现。依法治国的核心从来都在于依法治“官”,国家工作人员既是执法者,更必须是模范的守法者,对其旁听庭审提出强制性的要求,是督促权力守法的一种尝试,更是对权力运行予以法治化改造的必要手段,用力一点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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