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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闯民宅想付房费走人,应用严格执行为侵权者普法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7月28日        版次:GA02    作者:丰收

  街谈

据新华社报道,日前,家住浙江金华的街坊汪阿姨照常在晚饭后外出散步,可她顺道经过女儿一家闲置别墅时却发现了异常情况——“怎么家里有灯亮着的”,看到别墅三楼卧室窗口有灯光透出,以为女儿回家的汪阿姨赶紧打电话确认,却得知女儿一家并未在别墅里。

汪阿姨报警后,进入女儿家里一看,眼前一幕让人惊呆:一名光着脚的女子正带着一个约2岁大的孩子在床上吹着空调休息。更离谱的是,面对警察质问,该女子竟然自称是房子的住户;其谎言被戳穿后,又理直气壮地说:“实在不行,我付你房费好了。”

如果不是汪阿姨偶然发现,该女子有可能买菜做饭常住别人家了。这与最近另一案例有相似性——杭州的林女士在看一部热门电视剧时,竟发现自己别墅变成了电视剧拍摄地。此前,深圳还发生过业主28年后意外发现自己房屋内有陌生人居住的案例。

尽管多起类似案例都与业主粗心马虎有一定关系,但这不是擅闯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理由。以上述案例为例,即使别人家的别墅后门破损未上锁,擅闯者也不能进入,这是一个基本常识。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浙江金华案例中的擅闯者不仅不认为自己有错,还准备掏钱“付房租”。

该擅闯者之所以理直气壮,不外乎两个原因,原因之一是“真法盲”,完全不懂别人家“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种古老的法谚。也不了解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另一个原因是“伪法盲”,即擅闯者知道自己行为不对,或者已经涉嫌违法,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说出“我付你房费好了”的荒唐话。但无论该擅闯者是“真法盲”还是“伪法盲”,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法律法规,只有依法处置才能使其真正懂法用法。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视情况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依法处罚擅闯者显然是有效普法方式。此外,我们还应该反思一个问题,即《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十几年了,为何还有一些人视法律规定如空气,任意擅闯他人住宅——是普法工作不到位,还是相关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今年5月通过的、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其第二编“物权”也明确规定私人的物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如果《民法典》普及不到位的话,还有可能出现类似于上述案例的荒唐侵权现象,值得警惕。

当然,维护自己的物权,业主也是关键。如果每个拥有多套房产的业主都能“常回家看看”,无论是剧组入侵他人私宅还是个人入侵别人私宅,恐怕都没有机会。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古老的法谚能否引起普遍重视,成为公民基本行为准则,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进步的标尺。  □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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