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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被驳,“商标护城河”该建还得建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7月18日        版次:GA02    作者:综合

  短评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五粮液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该院经审理认定,五粮液公司申请的“七粮液”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维持了原国家商评委作出的对“七粮液”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驳回五粮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作为国内酒类品牌的领军企业之一,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保卫战也是接连不断,近年来其也围绕“五粮液”品牌申请了诸多防御商标,这不免让人联想到此前备受热议的老干妈“商标护城河”现象。应当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防御已经是现代企业经营的一门必修课,一桩商标异议纠纷个案的胜负,并不会左右相关企业的商标保卫战规划,类似的市场混战、司法纷争还将继续。

值得注意的倒是,本案中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被驳的结果,为不少网友所不解甚至不平,先入为主地认为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维护自身权益的举动应当得到支持。但从具体个案判决文书其实可以看到,五粮液多次败诉的原因,在于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主张将承担败诉后果,是司法裁量的逻辑基础。

姑且不说外界对本案的评价,更多只是基于结果而发,并不掌握复杂商标权纠纷的相关证据情况。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也没有一味偏袒知名企业、驰名商标,而是从呈堂证据出发,可能在这一点上就颇值得肯定。不仅如此,法院审理还阐明,“五粮液”作为驰名商标,并不当然为“七粮液”的知名度以及获准注册提供背书,后者同样必须经受在先权利人的异议,并公平提交证据、为证据准备的状况承担后果。

就事论事的司法,本就应当立足于展示到庭上的证据事实,根据庭审实况进行专业判断。本案中,五粮液一方在申请七粮液商标时主张,相关商标与目前处于合法、生效状态的另一商标不存在近似性,但其在同一场庭审中,又指后者在市场上存在“傍名牌”的举动。既然两个商标不存在近似性,“傍名牌”又从何说起?对同一场庭审进行胜败复盘,可能要更多从辩论策略、逻辑技巧以及证据准备等多方面来进行,而不应有太多个案纠纷之外的发散解读。

还应当看到,诉讼胜负或许难料,但诉讼参与各方的长进却着实可圈可点。及时发现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并善于伸张合法权益,是现代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成熟起来的标志,而能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手段去主张权利,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果所在。当然在此过程中,庭审实质化的进展,同样也让司法能够就事论事、注重个案证据状况拥有了底气。

一场商标权争议的个案结果,并不代表一家企业整体“商标保卫战”的成败,此前,五粮液公司还在另一场长达六年的商标权诉讼中获得胜利。“商标护城河”该建还得建,商标保卫战该打还得打,这是企业在品牌、研发、渠道等方面开疆拓土的同时,对企业自身发展所不得不进行的通盘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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