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评
深圳一女子在餐厅疑遭同行男伴下药一事,引发社交平台的持续关注,事件进展也陆续反馈到公共层面:涉案嫌疑人被福田警方以涉嫌强奸刑拘,及时出手制止“下药”恶果出现的店员及其店铺得到商场奖励,本案被害人亦对外公开表态“不接受道歉和辩解”,并认为“站出来为潜在的受害者发声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
好险,也好棒!
一次用心险恶、行为卑劣的“下药”举动,嫌疑人所供之所谓“寻求刺激”的意图没有得逞,首先要归功于及时发现、机智介入并行动的店员。正是因为他看似举手之劳的“教科书式”营救操作,使得本案被害人得以周全脱身,并让后续被害人报警、警方及时介入成为可能。这也让一个确定无疑的信念通过本案得以传达给公众:不仅“邪念切莫生,伸手必被抓”,而且全社会各尽本分的警觉和及时出手,是如此弥足珍贵,如此不可或缺!
事实上,店员的仗义出手,不仅是在见义勇为,也是在履行法定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明确提出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但问题在于,在实践层面因为具体法律的强制力受限,使得发生相关纠纷后的维权成本高企(更何况,一般类似情况因为“民转刑”的存在,使得严惩犯罪嫌疑人的需求压倒了深究商家责任的想法),这也使得本来只是“尽了本分”的店员与店家,显得难能可贵。
同行男伴“下药”,熟人作案,或许作为社会新闻来说足够惊悚,但从刑事案件的相关数据中却可以看到,类似的情况、手法在性侵犯罪中一直都不在少数。“下药”被当场抓包,嫌疑人对其行为、动机也供认不讳,即便在常人看来,“下药”离强奸犯罪可能还相距甚远,但在法律层面却已经是犯罪未遂场景。而现行《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理态度一直都非常明确,“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只是比照相关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绝非不处罚。
至于本案刑事侦办流程如何进展,则有赖警方介入后的进一步扎实工作,特别是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与拓展。比如嫌疑人在供述中提及的相关药物,其具体的购买数量、使用频次,都需要有证据层面的核实与审查,以辨明嫌疑人是否存在针对其他被害人的侵害行为,以及疑似的犯罪准备。
更令人细思恐极的是,此番恶性案件的嫌疑人,居然胆敢在公共场合“下药”,其肆无忌惮或许就因为,在惯常环境中,有相当数量的人不愿(或不敢)轻易介入所谓“别人的事”“家务事”等自认为容易惹麻烦的情境,不仅是本案之类可能涉及强奸犯罪的情况,也包括类似更常见的家暴、传销等场景。嫌疑人的“下药”举动,或许避开了被害人,却完全无视众目睽睽的目击,这已经是对整个社会道德底线与容忍程度的公然挑衅。
可以说,法律对本案的处理态度,很大程度上将意味着是否能够警示并遏制相关犯意举动,震慑那些已经买了药、在寻找下药机会的人,也鼓励并唤醒那些想出手、却又忌惮惹麻烦的普通公民。
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能有幸遇到及时仗义出手的旁观者,但所有人却都必须能得到并享有法律的制度庇佑,这是对良好社会治理的基本预期。而对恶保持足够的警觉,对所有发生在你我身边的冒犯与侵害都不无视、不妥协,则是对全社会所有人发出的一个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