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昨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对比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针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对监护责任、校园安全、网络保护、学生“减负”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
校园本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方净土,然而近年来频发的校园安全问题却让人忧心。如何让孩子在校园更安全、家长更安心?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增加校车管理、学生欺凌等问题的有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一些学校在学生欺凌问题上“捂盖子”“和稀泥”怎么办?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姚建龙认为,对风险人群、风险空间和风险时间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负责维护校园安全的人员存在懈怠等问题,是发生校园恶性事件的重要因素。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针对上述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预警、防范、处置、转移等一体化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席小华表示,解决学生欺凌问题除了加强立法外,还应建立驻校社工制度,积极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力量进入学校开展服务,在学生发生冲突的初期就及时介入疏导,从而实现矛盾化解。
休息日及寒暑假学校不得集体补课
为中小学生“减负”,是教育类法规和政策反复强调的要求,也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草案二审稿明确,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未成年人身心正处于发育期,如果学习负担过重,会影响其健康和全面发展。”宋英辉认为,以往有的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片面强调学习成绩,挤占节假日时间给学生补课,造成学生学习负担过重;有的幼儿园违背教育规律,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这些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全面发展。
专家还表示,为学生“减负”不应当只是学习空间的转移和学习负担的转嫁,不能理解成为了减轻学生校内负担,将负担转嫁到校外和家长身上。
亮点
压实监护责任
父母与未成年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
对于心智发育不成熟,认知、辨别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人是他们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保护者”,也是及时提醒纠偏,避免他们误入歧途的“引领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得不到应有照护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此,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落实监护人的责任,明确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
“这一修改,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教授宋英辉说,这将避免实践中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导致监护实际缺位的问题,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教育等。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的规定,可以使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照护未成年人时更加审慎,更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照护。
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所列举的应当由国家进行临时监护的情形基础上,增加列举了“监护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等三种情形。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表示,这一修改吸收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经验,体现了国家的责任与担当,也为疫情防控常态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新增加的“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情形,也是对实践中困扰公安司法机关打击“怀抱婴儿”类犯罪的针对性回应,有效填补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逃避打击的法律漏洞。
对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强化网络保护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防沉迷网络的应处罚
草案二审稿拟强化网络保护相关内容,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和信息加强管理,发现违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等。同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预防沉迷网络、制止网络欺凌等义务的,规定了相应处罚。
“尽管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但仍然享有网络权利,立法需要在权利与保护之间进行平衡,既不能以保护之名侵犯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也不能对未成年人网络侵害放任不管。”姚建龙认为,草案二审稿对网络保护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及边界均予以了较好的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本立场应当是“外划底线,内强免疫”,确立底线规则意识,以负面清单方式划出严禁行为与严禁传播的资讯,除此之外则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注重通过引导、教育的方式增强未成年人对网络不良资讯的免疫力。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