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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村并居”需要将尊重农民意愿放在首位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6月23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合村并居”争议卷土重来,近日,山东一些地方“合村并居”中的具体操作在社交平台引发广泛关注,多家媒体介入报道。就在日前,山东官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合村并居”争论,表示“拆不拆、搬不搬、建不建,由农民群众说了算,村民同意率必须达到95%以上才能实施,不搞强迫命令‘一刀切’,不能增加农民负担”。

拆除农民自建房屋,合并原有规模较小的村庄,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政策层面的公共愿景,在具体操作层面一直身陷个案化的权益纠纷和执行争议。此番媒体报道呈现出不少村民的实际生活困难与成本压力,被拆农户“选择在田间地头搭窝棚居住”的情况多有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围绕“合村并居”问题的公共讨论,不乏学术界观点直接参与其中。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官方公号连续刊发学者文章从多方面对相关议题展开讨论,成为山东“合村并居”引发舆论热议的重要推动力量。学术研究一改以往相对滞后于时事的特点,在具体新闻事件中学者接受媒体采访发表观点的形式之外,通过自媒体集中发声,以更加积极、直接的方式介入正在发生的事件,并客观上直接导致相关地方对“合村并居”问题公开回应,应当说大大拉近了学术研究与现实生活的距离,使其对相关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有了更明确的介入和建言。

山东官方日前针对“合村并居”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回应,再次重申了尊重农民意愿的立场,并详细分类阐述对不同情况乡村社区建设的原则,对具体执行的偏差予以明确否定。起码从政策源头来讲,对于学术调研、媒体报道中呈现出的具体拆迁个案中的粗暴做法,合法性依据被明确剥离,已经属于应当被及时纠正的范畴,个案中农民的合法权益所受侵害,应当有行政乃至法律层面的解决。

乡村振兴、建设中的新农村究竟应该是什么模样,可能各地都还在摸索,而公共政策的出台与具体执行也或许难免出现偏差,但也必须要有不能被突破的原则和底线,那就是现行法律对权力边界的基本设定,以及对权利保障的起码态度。特别是“不搞大拆大建”的官方态度应当在具体的个案环节得到忠实贯彻,“不下指标派任务”的做法更要能确保在层层落实的过程中提前设置纠错程序、畅通权利救济机制。农村宅基地的属性在法律层面有其特殊性,是否适合简单套用大多数表决的方式决定其去留,这不仅需要严谨的法律论证,还要由具体司法在个案争议过程中有统一且明确的态度。而对于个案中村民试图寻求法律保护的做法,执法、司法部门更应当积极反馈,不能盲目为地方拆迁做背书,或者客观上营造某种背书的氛围。近年来,公安部多次发文严禁民警参与拆迁,但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在实践中依然存在对具体拆迁纠纷的消极处理,和对个案报警的不干预、只做简单登记,客观上给寻求法律保护的公民造成某种误解。

更进一步也要看到,“合村并居”涉及到大量农民房的拆迁问题,一定不可能只触及“空心村”背景下部分闲置房屋的处理和补偿,更有为数不少的老人、经济实力有限的农户在拆迁后的安居、生活问题,“不能增加农民负担”的官方态度背后必须有切切实实的解决方案。成建制的“合村并居”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到村民在搬迁过渡、安置补偿以及后续的安居生计上的实际困难,提供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这才是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个案纠纷的可取办法。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包括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去留,也包括对改变现有农村生活方式的态度,尊重的态度不仅要明确在宏观公共政策里,更要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个案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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