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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日本的金融风云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6月21日        版次:GA14    作者:王绍贝

《明治金融风云:横滨正金银行的人治与法治》,迟王明珠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4月版,98.00元。

  □王绍贝

1890年,日本横滨正金银行第五代行长园田孝吉在英国发表一篇演说,介绍日本明治维新的经验,标榜日本结束了近三个世纪的封建幕府体制仅用了不到三十年时间,且日本的现代化没有漏掉任何一个英国或其他文明国家拥有的文明标志。这些转变在其他地方发生需要很长的时间,但日本只需“吹一口气,就完成了,就是这样不可思议的一幕,在世界上史无前例”。这篇演说是明治日本的表象写实,也反映了后世对当时日本情况的不少美丽误会。迟王明珠这本《明治金融风云:横滨正金银行的人治与法治》力图通过对明治时代第一个现代化的股份制责任公司(银行)——横滨正金银行的历史梳理,考察明治时代现代公司制度、金融制度在日本生根落地和实践的真实情况,借以一窥明治时代日本金融的真实面相。

此书作者迟王明珠曾从事贸易,婚后随丈夫移居日本,退休后选择重回大学攻读博士,并将博士论文成果改写成本书。由于作者独特的个人经历,她对明治正金银行的考察并不满足于梳理历史本身,而是更多地思考西方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日本是如何落地,如何调适,尤其是正金银行在民间股东和政府国策之间的矛盾中,在法治与人治的矛盾和斗争,最终又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和结果。

1872年,日本为了改革紊乱脆弱的金融体系,创造资本市场融资的环境,模仿美国1864年的《国法银行条例》,制定了日本的《国立银行条例》,将银行的经营模式和资本主义的基础组织——股份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移植过来。正金银行便是依据此条例,将银行经营模式和股份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一起移植过来创立的第一家公司。

横滨正金银行于1879年由中村道太等23名民间人士发起,资本金300万日元,每股面额100日元,共3万股。其中政府入股100万日元,然而从一开始,民间股东与政府的目标就存在差异,民间股东的投资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取最大化的利润,而明治政府则是着眼于收复国权,修订使日本陷于半殖民地地位的不平等条约。政府要求正金银行发展外汇兑换业务,期待在贸易结算中回收出口贸易得来的洋银,打破外国银行的操控与垄断。由于海外贸易风险巨大,正金银行开业后短短2年时间就出现了严重亏损。因为正金银行是在大藏省直接监督和详细规限下经营,经营问责应该指向政府,股东没有理由为经营失误赔上应得的投资回报。因此尽管亏损,行长中村道太还是隐瞒坏账,给股东派发了高额的股息。大藏省发现银行高层舞弊行为后,撤去创始人中村道太的行长职务。大藏卿松方正义以“政府也是股东”为理由,向正金银行安插多位董事成员,密令正金银行修改公司章程,最终彻底控制了正金银行的经营权,股东仅剩分红的权益,完全无法插手经营。民间股东们并没有因此善罢甘休,他们利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作要挟,向管理人施压。大藏省为了平息事态、维护银行海外形象,被迫答应了提高分红股息的要求,但随后针对民间“改革派”股东们进行了“秋后算账”,迫使股东们再不敢有任何反对声音。迟王明珠指出,此后的正金银行已不是出资者的银行,而是管理人的银行。他们会更关注自己的收入,利用公司资源达至个人目的,甚至不惜牺牲公司利益;股东失去选任和罢免管理人的实权,且缺乏有效监督,正金银行创立时章程对股东的约束精神已荡然无存。

从日本银行(也即日本政府的中央银行)空降到正金银行担任副行长的高桥是清训示下属,正金银行资金要用在助长日本贸易发展的交易上,“即使这样会带来亏损,我作为副行长只会感到高兴。”一切以国家大局为重,至于银行的亏损、管理问责等反而是次要的。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正金银行逐渐变为日本军国主义扩张国策的工具。十九世纪末,随着日本在华利益不断扩张,引致与俄国在远东的摩擦日增,朝野预期日俄难免一战,为了购入外国军备,正金银行担负起了在海外募集公债的任务,为日本打赢日俄战争提供了充分的金融后勤保障。明治时期正金银行募集的外国公债高达1.51亿英镑,接近15亿日元。此后正金银行成为“满洲”的金融中枢机关,通过支配市场去扩张日本在中国的利权。为了扩大在“满洲”的市场,政府密令正金银行向出口“满洲”的日本商人提供低息贷款,利息低至4%-4.5%,而当时日本国内的贷款利息已是8.4%。进入大正时代,正金银行与财阀商社联手对中国展开帝国主义式的经济活动,依照政府方针到中国并购工厂,使其能借助政府力量对华贷款,换取对中国资源和市场的控制权,谋取长期利益。二战结束后,由于正金银行在日本对外侵略战争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提供金融基础,与军国主义政策紧密连接,被驻日盟军司令部指令解散,资产及业务交由东京银行继承及清理。

韦伯理论认为,近代化发展过程往往受制于传统制度与文化,意味着非西方的跟随者在近代化时,不得不同时接纳近代西方的社会组织制度和技术,因此会引发自身广泛的社会经济转变。法律在促进社会和经济转变中不但扮演一个中心角色,且是近代化理论一个必需的环节。正金银行依据移植过来的详细法规范本,制定章程规则,然后运转营业。迟王明珠指出,在正金银行身上是否体现移植法制的成功,其实并不在于是否依照条文规定的表象,而是在能否体现实行法制时的法治精神,对所有利益关系者——尤其是政府和有权利者——都能产生制约。但事实上,日本政府在二战前一直出手干预、操控正金银行,直到最后把它变成一家执行军国主义国策的银行,股东的利益经常性遭到忽视,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日本政府运用人治手段随意践踏银行章程,破坏法治管理模式。作为日本政府国策工具的一部分,正金银行是成功的;但作为现代化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第一个企业,制度推行的结果与民间股东的初心之间相去甚远,从这个角度而言,正金银行在日本的实践并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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