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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办法发布

县委书记应当好乡村振兴“一线总指挥”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6月12日        版次:GA05    作者:综合

南都讯 中共广东省委日前发布《中共广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做好党的农村工作必须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农村改革发展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组织领导

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在中央统筹下,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镇、街道)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省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农村工作汇报,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根据形势任务研究部署农村工作。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责任制,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为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委书记应当当好乡村振兴“一线总指挥”,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

成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由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担任组长和常务副组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工作大政方针、重大战略和重大改革,统筹领导各项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三农”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组,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本领域相关任务落实。

主要任务

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严守耕地红线。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富民兴村产业,构建“一县一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产业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及各类违法犯罪和暴恐活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深化文明村镇创建活动,传承发扬岭南优秀传统文化。

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加快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系统推进“万里碧道”建设,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鼓励地方创新、尊重基层创造,在不违反底线红线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完善鼓励基层探索的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在推进改革探索过程中,必须守住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守住乡村文化根脉,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各类政治经济社会风险。

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进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高村民代表、股东代表、村民小组长中的党员比例。

工作机制

完善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制度

健全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工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积极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注重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乡村振兴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广泛动员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乡村振兴,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投身乡村振兴事业。

健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推进机制。实行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制度,由省委分管负责同志召集召开,研究推进乡村振兴及“三农”日常工作,审议涉农重大文件。

健全农村宣传工作机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深入宣传党的农村工作政策举措和各地推进乡村振兴的实践,讲好乡村振兴广东故事,营造乡村振兴良好氛围,凝聚社会各界强大合力。

将城中(郊)村作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先行点,加快创建宜居宜业新型社区。优先发展人口较多的中心村、城郊融合类村庄,加强特色保护类村庄保护与开发,推动乡村风貌提升、农房管控及宅基地管理。对于搬迁撤并类村庄不盲目改变现状,不搞行政强制。

健全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机制。各级党委应当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要求,健全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机制。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省法院、省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县(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当参照省的做法,完善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制度。

保障措施

逐步推动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党委应当按照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要求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三农”工作的行家里手。建立健全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机制,选派优秀干部到县镇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党建指导员,优先提拔使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实绩突出的干部,优先选拔在乡村振兴中实绩突出的县镇党委书记进入市县领导班子,县直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优先考虑具有镇村工作经历的干部。选拔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进入乡镇(街道)干部队伍。建立行政村干部补贴正常增长机制,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逐步推动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党委应当优先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要素配置,保障农业农村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完善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的制度。实施“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等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鼓励支持农民群众就业创业。

各级党委应当推动建立“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各级党委应当优先发展农村就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社会事业,大力建设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公厕、供水、水利、渔港、信息物流、交通、电力、应急管理等基础设施。注重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数字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延伸至乡村、社区。

加强乡村振兴规划管理,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强化规划的法制保障。

考核监督

不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

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年度乡村振兴工作实绩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追责问责的重要参考,并作为政策试点、项目安排、财政资金分配、用地指标安排、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由上级党委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约谈同级有关部门。不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主动承担相应工作任务,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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