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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野令”后,广州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收购出售羚羊角、象牙制品 女老板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6月11日        版次:GA06    作者:吴笋林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实习生林丽珊 通讯员肖晓涵 昨日上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女老板康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颁布后,广州市首例宣判的野生动物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康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涉案被扣押的野生动物制品予以没收;判令被告人康某赔偿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损失共计50208.42元,上缴国库;康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野生动物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当庭赔礼道歉。

案情显示,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康某向他人收购羚羊角、象牙制品并在店铺销售。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康某店铺中查获上述动物制品。经鉴定:上述羚羊角两根共净重310克,均为哺乳纲偶蹄目牛科赛加羚羊的角制品,价值40000元,其中赛加羚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象牙制品15件,共净重245克,均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其中现代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价值10208.42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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