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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刑罚变更执行检察指导性案例

12名缓刑罪犯无重大立功却获减刑 检察院两次发文终使法院撤销裁定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6月04日        版次:GA08    作者:刘嫚

昨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并发布最高检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程丁 摄

南都讯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刑罚变更执行检察指导性案例。在一起指导性案例中,法院对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2名缓刑罪犯裁定减刑,经检察机关监督后得到纠正。昨日,最高检以“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促进双赢多赢共赢”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并发布最高检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该指导性案例显示,罪犯蔡某等12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后接受社区矫正。南京市司法局以蔡某等12名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上述罪犯裁定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发现问题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罪犯裁定减刑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并进行监督纠正。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上述案件进行审理,并维持原裁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进行监督纠正。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原再审减刑裁定,对蔡某等12名缓刑罪犯不予减刑,剩余缓刑考验期继续执行。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介绍,人民法院减刑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同时,人民法院对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罪犯裁定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监督纠正。此外,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继续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焦点

  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如何防“灯下黑”? 最高检:实行“减假暂”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中如何防止“灯下黑”,强化对自身工作的监督?昨日,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在最高检发布会回应,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刘福谦称,检察机关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更要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注重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强化自身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和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

刘福谦介绍,检察机关要坚持线上办理全程留痕。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上线运行后,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要求从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监督、用印等各个环节,都要通过系统在网上操作,确保检察机关办理的“减假暂”案件在网上全流程运行,所有文书系统生成,实现对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全程留痕,强化对内部办案流程和质量的监督。

同时,刘福谦表示,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的案件,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的案件,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最高检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还每年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落实有关要求,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

刘福谦称,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减假暂”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完善对检察官办理“减假暂”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注重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的不规范或违规违法行为。通过开展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案件督察以及巡回检察等工作,及时发现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中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对在“减假暂”案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后不予报告、不依法及时监督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检察人员的责任,确保监督到位。

  检察机关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进展如何? 去年以来共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871人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权,当前进展如何?昨日,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在最高检发布会回应南都记者称,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871人,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南都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刑诉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侯亚辉称,司法实践中,执法、司法领域中存在的危害司法公正、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通常与诉讼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特别是一些“减假暂”活动中的司法腐败行为,大多与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密切相关。

侯亚辉介绍,自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认真履行侦查办案职能,积极构建办案机制,优化办案流程,创新办案手段与方式,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行为。

“下一步,最高检将尽快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司法实践的立案标准,从侦查办案程序、与纪委监委沟通衔接、线索管理、重大案件请示汇报等方面全面规范检察机关侦查办案工作,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侦查办案工作。”侯亚辉称。

  刑罚变更执行领域的司法不公如何惩治? 立案查办徇私舞弊 “减假暂”案件52件

昨日,最高检通报了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2件,有力惩治了刑罚变更执行领域的司法不公问题。

发布会介绍,严肃查办违法刑罚执行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增强监督刚性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家反腐败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工作沟通,坚持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中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突出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

发布会还介绍,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堵塞漏洞,防止权力滥用。

  如何加强“减假暂”的监督力度? 纠正一批“有权人”“有钱人” 刑罚变更执行不规范案件

据昨日最高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决定(裁定)活动提出检察意见、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8.6万件,得到采纳8万件。

发布会介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减假暂”)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的重点环节。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三类罪犯”有重大立功拟提请减刑或减刑幅度大、间隔时间短、考核计分高、假释考验期长等重点案件,通过调阅材料、实地调查、重新鉴定等方式逐一核实,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假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监督纠正了一批“有权人”“有钱人”刑罚变更执行不规范案件。

发布会还介绍,检察机关严格按照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上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发现案件存在疑点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减假暂”决定错误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相应比例的认真查找和分析问题原因,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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