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再出指导意见,《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以“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现实来看,此指导意见的适用性是远远超出“涉疫”范畴的,近年来,因为未成年人巨额游戏充值、直播打赏产生的家庭矛盾和民事纠纷,媒体多有报道,涉及金额动辄上万甚至数万元。最高法此番明确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当充值、对打赏行为进行规范,积极响应社会关切,相信能显著地提升相关类型纠纷的处理效率和社会效果。
此番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消费、打赏行为给出的司法态度,是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给出的原则重申和具体指引。相较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绝对保护,法律规范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早已明确了“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条款,除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直播打赏行为即便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某种感官刺激,但无论如何不能算作“纯获利益”,那么其效力自然处于待定状态。
无论是法理还是情理,对未成年人“背着”家长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都具有相当的倾向性态度。但也要看到,具体个案的司法纠纷依然可能纠缠于举证责任的某些细节。以2018年湖南汨罗农村少年“卖牛钱打赏主播”案件为例,涉事平台彼时就要求有证据证明该账户消费是“无行为能力人在无监管的状态下进行”,对具体打赏、消费行为的施行主体提出了质疑。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涉事平台的反驳应当说是其作为诉讼参与主体的合法权利,这对具体的个案纠纷无论何时都将是严峻的考验。
客观来说,是否未成年人氪金或私自打赏,会否存在成年人对其某种冲动消费反悔,试图以未成年人的名义尝试撤销?一旦进入个案的具体审理,对主张退款的监护人一方而言,举证压力不可谓不大。此番意见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未成年人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去做综合判断。同样,对具体消费、打赏行为主体的最终司法确认,可能也需要司法裁量结合监护人的工作属性、行为轨迹以及日常的消费习惯等因素来进行,而对此,诉讼参与各方的举证权利和机会始终处于平等状态,这也正是具体的个案纠纷依然需要司法介入调停、判断的原因。
法律对普通社会成员的行为指引,需要在个案纠纷的处理中得以实现。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能否退还,终究依赖进入具体个案诉讼程序的各方主体,穷尽所能的各自举证。而司法正是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根据个案证据事实做出的居中判断,来督促监护人更好地履行日常的监管责任,倒逼网络平台完善其产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