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在现场提问。
南都讯 5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会上,《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发布,针对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的行为、疫情防控致合同违约处理等问题进行明确。
焦点
A
涉民营企业冤错案 坚持全错全纠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表示,将持续加大纠正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力度,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该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了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等涉产权案件,相关案件再审改判在社会上引发良好反响。最高法将切实解决产权保护中的痛点、难点、焦点问题。要求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过去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坚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确保裁判结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最高法院持续加大纠正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力度,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相关案件再审改判在社会上引发良好反响。同时,将着力建立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产权保护中的痛点、难点、焦点问题。
B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款项返还
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的行为是否有效?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上述负责人称,上述规定虽然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举重以明轻”,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们来说,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本条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C
疫情防控致合同违约如何处理?尽量变更合同解决
《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对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合同违约案件,法院审慎判决合同解除,尽量通过合同变更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继续履行确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或者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价款或者履行期限。
D
校外培训合同无法履行咋办?支持改为线上,三种情形除外
《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问题,《意见》明确,如果根据具体情况,线下改线上、改期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则上应当继续履行,不能解除合同。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像“幼小衔接”、“艺考”等培训课程,变更培训方式或者期限对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存在着较大的影响,故同时规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允许解除合同:一是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亲子培训合同、舞蹈培训合同等;二是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鉴于培训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不应强迫当事人继续履行培训合同,所以接受培训方有权解除合同;三是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如婴幼儿培训一旦过了预定的时间,孩子长大了再接受培训就没有意义。
此外,《意见》还规定,对线下培训内容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的,以及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南都提问
法院如何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高法:降低诉讼成本和周期
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在回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降低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持续加大对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等方面采取了措施。
刘贵祥介绍,近年来,中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的排名明显提升,2020年达到第31位。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这三个涉法指标,持续优化、显著提升。
在采取的措施方面,刘贵祥称,首先在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降低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上下功夫,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强化司法公开、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以及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持续加大对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刘贵祥表示,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各类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通过纠正一批冤假错案件,向社会释放保护产权的明确信号,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犯罪和民事纠纷的界限。建立专门法院和知识产权上诉法庭,通过完善侵权赔偿制度、禁令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就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中小投资者保护三个涉法指标,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刘贵祥介绍,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去年该项指标上升了36位,是提升最快的指标之一。
刘贵祥还提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破产识别机制,一方面针对没有挽救可能和发展前景,以及落后产能的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推动“僵尸企业”清理和信用垃圾清除;另一方面,重点加大对有发展前景、有挽救余地的企业救治,尽可能采取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方法使企业获得重生,这种理念也与当前情况下保市场主体的要求相契合。
采写:
南都记者 刘嫚 实习生 马铭隆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