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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称,同时建立相应保险配套制度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5月16日        版次:GA07    作者:胡明山

南都讯 今年4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味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有可能这次疫情会加剧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亚兰近日向南都记者表示。今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她准备带来一份关于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相关工作的建议。李亚兰指出,从立法层面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同时建立相应保险等配套制度,能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

疫情期间一些个人破产

立法需求变得急迫

最近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不过在国内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人数已超过千万。

然而,并非所有失信被执行人都是故意欠债不还,业界认为应当为这部分人提供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即个人破产制度。据悉,该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南都记者了解到,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未能建立起来,现在仅有一部被学界称为“半部破产法”的《企业破产法》。近年,个人破产法正纳入立法规划。去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李亚兰向南都表示,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她已关注到个人破产制度立法议题,但去年法学界还没有将其视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次疫情客观上导致了群体性债务危机可能发生,加剧一些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立法需求于是变得急迫。“从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应该加强。”她说。

李亚兰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自然人以及非法人主体对商事活动的参与度程度愈高。“在个人全面商化背景下,若不为其提供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必将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建议《企业破产法》增加

个人破产程序内容

李亚兰认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已经具备了现实基础,如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带动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以及实践经积累的大量的破产司法经验。《企业破产法》从2007年至今实施已13年,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培养出一批专业处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破产管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

李亚兰建议,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应加快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

“应在破产审判经验丰富、审判水平走在前列以及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加快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为进一步立法工作奠定基础。”她说。

李亚兰建议,在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基础上,建议全国人大加快将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纳入立法规划。

据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9月7日公布的立法规划中,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修改)》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纳入立法规划。

李亚兰建议,以此次修改《企业破产法》为契机,对该法进行全面修改,以构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全面破产制度为目标,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增加个人破产程序的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名称作出相应修改。

“个人破产程序可就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恶意逃废债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李亚兰补充道。

采写:南都记者 胡明山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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