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据新华社4月26日消息,酝酿近10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进入审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明确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有专家对此表示,引入惩罚性赔偿是为加大著作权侵权惩处力度,对一些侵权行为形成威慑。但也有专家提醒,应客观理性地看待制度设计,防止惩罚性赔偿被滥用。
现有规定已无法适应网络时代需要
南都记者了解到,现行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2010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曾对此介绍,前两次修正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基本制度,对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对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
袁曙宏称,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一些现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实践需要。同时,著作权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不足,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此外,袁曙宏还提到,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有必要与我国近年来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出台的民法总则等法律进一步做好衔接。
惩罚性赔偿可对侵权行为形成威慑
近年来,我国著作权登记数量持续上升,国家版权局发布的通报称,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418万余件,相比2018年同比增长21.09%。
与此同时,著作权领域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的问题也引发广泛探讨。为解决上述问题,草案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根据草案,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额上限也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针对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式,草案明确,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
中国科学院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执行院长穆荣平曾对此表示,我国创新主体进步很快,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应坚决打击侵权行为,高赔偿额度可以使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有一个比较真实的认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告诉南都,此前著作权领域侵权损害赔偿普遍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也就是损失多少补多少,引入惩罚性赔偿是为加大著作权侵权惩处力度,对一些侵权行为形成威慑。
适用惩罚性赔偿需客观理性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
2013年商标法修改中已率先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去年11月,新修订的商标法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最高倍数提高,由3倍升至5倍。
2018年12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也增加了最高可达5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这次著作权法修改参考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有一定警示作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告诉南都,不论是民事还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都是一种特殊制度,通常都是按损害或是获益多少来计算赔偿数额,只有带来极其严重的侵害才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从适用条件来看,丛立先也提醒,惩罚性赔偿首先需要主观恶意,此外要求情节严重,因此应当客观理性地看待制度设计,在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要防止被滥用。
作品类型修改适应网络时代新需求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类型不断出现,短视频等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也频频引发争议。
因认为“补刀小视频”APP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其平台中的“PPAP”(时长36秒)和“这智商没谁了”两条短视频,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曾将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此外,抖音也曾起诉“伙拍小视频”,称其擅自传播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案件审理中,短视频是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成为争议焦点。
为适应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新需求,此次著作权法修正也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同时修改广播权有关表述。
丛立先认为,此前学术研究及司法实践领域对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界定以及类型都存在一定争议,很多视听作品严格而言不能算作电影和类电作品,但为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经常导致作品范围的扩大解释。该条款使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有更好的包容性和适用性,也是此次著作权法修法的最大亮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公布许可使用费情况
有观点认为,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是造成著作权维权难的原因之一。
为此,草案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此外,草案还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李顺德认为,此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设置比较高,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呼声也很强烈,因此管理收费透明度提高有利于改变这一现状,有利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健康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还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李顺德称,这一规定能让主管部门了解著作权作品产生情况,有利于对著作权作品统计及管理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