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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诉严查”就是对环境违法举报的最好奖励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4月27日        版次:GA02    作者:李英锋

  来论

生态环境部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意见》指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的,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应给予奖励。

一直以来,不论是原来的环保部门,还是现在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违法举报都是秉持鼓励的态度,而一些地方还曾出台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此番生态环境部专门出台上述奖励意见,彰显了对鼓励民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视,有助于统一举报奖励的理念,整合举报奖励的标准,规范举报奖励的行为,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民众举报的积极性,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收集更多的举报线索,有助于消除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死角死面,提升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民众享有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监管行为的监督权,享有对生态环境治理行为的参与权,享有对自身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权和保护权。投诉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恰恰是民众行使上述权利的一条重要渠道,而重视和鼓励民众的举报是生态环境监管等部门的义务,是对民众上述权利的积极回应。

但也应该看到,很多人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多少奖励,而是为了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督促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严格监管、履行职责,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受环境破坏行为影响的民众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举报人所期待得到的最好奖励是生态环境等部门乃至地方政府能够“有诉必接,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是一举报就能启动的高效负责的监管反应机制,是能产生立竿见影的监管介入效果和机制修补效果。

当然,有举报奖励总是一件好事,但比举报奖励更有激励价值的是举报受理部门或有权监管部门对举报负责到底的反应。可以说,这种反应是举报奖励的必要前提,有了前者,后者才有意义,前者不到位或有瑕疵,后者就很容易沦为形式主义。揆诸现实,不乏举报人对相关部门的反应不认可不满意甚至伤心失望的例证,有些地方或部门不愿意正视或承认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甚至为举报人或记者的监督设置障碍。

生态环境部门向举报人发奖金或许并不难,但是给予举报人“有诉严查”这种最好的奖励则需要拿出最大的决心、诚意和责任。生态环境部已经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各地应该以问责为抓手,倒逼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受理部门或有权监管部门依法承担责任,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对举报做出最快速、最有力、最彻底的回应。这样才能让举报产生最好的社会效果,才能真正“奖”到了举报人的心坎里。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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