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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无故滋事者,保障记者采访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4月22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4月21日下午,多家媒体记者在河南省原阳县采访“4名儿童被埋”事件时,遭到不明身份人员推搡拖拽。据新京报、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有记者被人掐脖按倒在地,有记者眼镜损坏、衣服被扯破,两名记者手机被抢走,至今未归还。目前,当地警方已到现场处置。

据悉,当日河南原阳4名遇难男童在当地公墓安葬,三家媒体记者在经遇难男童家属同意后,跟随前往位于原阳县朱柳园村的公墓。然而就在进入公墓之前,记者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阻拦。从红星新闻发布的视频可以看出,记者反复向现场阻拦的人员询问“给我一个理由”“给我一个理由说不让进那我就走”,这些询问均未得到回应,现场一名女子反倒劝说记者:“你们为了一个采访犯不着(这样)。”

那么,记者们为了“一个采访”到底是否“犯得着”?当然犯得着!采访背后关乎社会公道,关乎是非曲直,记者的采访权来自公众的知情权,这一点在新闻业建构自身得以为“业”时就已经得到了反复确认。因此,被打的记者们不仅仅是为了一个采访,也是为了新闻业存在的价值,为了公众的托付,为了社会的公正。这一点,是早在无数记者进入大学手捧新闻课本时,就种下的“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新闻理想。

从这个角度上说,做新闻做的不仅是那份工作,还为了心中的那份价值。而河南原阳这几名推搡拖拽记者的不明身份人员无疑已经阻挠了正当的新闻采访。就如同现场记者所问,公墓属于公共场所,这些人员究竟以何种身份行使何种职权阻挠记者正常的采访行为?是谁赋予了这些不明身份人员对正当采访行使暴力的权力?

在法律上,这几名男子的行为或许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而故意伤害罪中,客观要件则包括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的非法性、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主观要件则表现为故意。

建设法治社会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当记者因正当的采访行为被殴打,真相和法律一定不能缺席。据现场记者所述:“当时不明身份人员有20多个,还掐着脖子恐吓,他们只称是官方工作人员,不说工作单位。”执法部门应当对此事展开调查,保障记者正当的采访权利,给被殴打记者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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