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实施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3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了最新疫情数据:湖北以外省份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数已连续4日为零报告;3月15日新增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2例。同样是在16日,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实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北京时间16日午间,全球新冠肺炎累计确诊病例已达约16.9万例,其中中国以外确诊病例已超过中国国内确诊病例数。
几组数据清楚表明,国内疫情形势持续向好,但疫情输入性风险在加大,严防疫情境外输入已成为当前防控的重点。有专家称,前段防控因全国动员并在支付了巨大成本之后已取得很大成绩,但假若在防控疫情输入过程中稍有松懈,或将前功尽弃。对照相关数据,专家显然不是在危言耸听。
在这种背景下,近段时间几个境外输入的案例都引发了热议。如浙江丽水市青田县公安局3月10日通报,王某某、叶某等6人均在意大利同一家餐馆工作,回国前出现咳嗽、头痛、发热等症状,近期分别从意大利返回青田,相继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入境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健康状况;郑州市公安局则于3月11日通报,辖区内居民郭某鹏近期存在出入境情况,向其核实时,郭某鹏拒不承认,其间郭某鹏出现发热症状被送至医院,随后确诊……
审视这几个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瞒报。一个人的瞒报,几乎让一座城市的努力付之东流,相关案例一经披露,即招来众多网民炮轰,其原因正在于此。而在舆论讨伐及启动追责之后,堵住防控漏洞,防范上述事件再次发生,更应该是当务之急。
毫无疑问,按照国际惯例,在口岸加强重点核查和医学检查是防止疫情境外输入和传播的关键。据媒体报道,在口岸防控这一块,目前海关已形成“三查三排一转运”模式,即在检疫筛查环节落实“三查”,严格100%査验健康申报、开展体温筛查、实施医学巡查;在检疫排查环节落实“三排”,严格实施流行病学排查、医学排查、实验室检测排查;在检疫处置环节落实“一转运”,对发现的病例、疑似病例等一律按照联防联控机制转运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妥善处置。这些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其局限在于对于瞒报还无能为力。如有的入境人员为了规避筛查,事先服用退烧药,其隐患不言而喻。
因此,在对瞒报的制约问题上,法律的威慑不可或缺。上述一些热点案例事后都进入了追责环节,但如何处理,各地的标准不尽一致,对当事人到底是应该进行行政处罚还是入罪处理,坊间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此种情况之下,最高法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这份《意见》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有关法律和《意见》,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无论是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排查、采样等检疫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处理措施,还是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都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意见》又特别强调,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把《意见》和上述境外输入案例对照一下很容易看出,《意见》一方面是立足于现行法律,体现了依法防控的精神,另一方面也有较强现实针对性。
防控成效来之不易,加重境外疫情输入风险绝不能宽宥。只有口岸防控措施到位,再辅以强大的法律威慑,才有可能让瞒报者的侥幸心理消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