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实习生王佳欣 发自北京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起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14名被告人跨省倾倒工业污泥,均被判决犯污染环境罪。最高法表示,对跨省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王旭光介绍,近年来,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时有发生,环境风险日益凸显。
“工业污泥中的汞、砷、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大多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在环境中具有富集性且难以降解,若不经过正规处置随处堆放,不仅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王旭光称。
南都记者关注到,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即是多人实施的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污染案。
被告人姚多友、竺子强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桐乡市疏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疏洁公司),从事非法处置工业污泥业务。法定代表人姚多友负责联系污泥来源、倾卸地点,监事竺子强参与联系倾卸地点。
2015年3月至6月间,姚多友在未办理跨省转移工业污泥手续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竺子强等人联系被告人翟玉合、蒋国华等收购工业污泥共计5540吨,经被告人田思玉等人联系从浙江省桐乡市等地运至江苏省阜宁县、泗洪县、海安县的窑厂、砂石厂及坑塘等地,在未采取任何防止污染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倾卸、丢弃,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损失共计286万余元。经检测,涉案工业污泥中含汞、铬、砷等毒害性重金属。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姚多友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仅有技术咨询性质的疏洁公司,未经依法办理跨省运输转移审批手续,将收集的含有毒害性物质的工业固体废物,以低价交给不具备处置能力且未正常生产的砖瓦厂等企业,擅自倾卸、丢弃在厂区及其周边土地,导致污染环境后果发生。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姚多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竺子强等13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禁止被告人田思玉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等相关活动。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本案中,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非法处置人,上下协作、相互结合形成利益链条,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数量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