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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根治欠薪提供法律保障

逾期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最高加付100%赔偿金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1月08日        版次:GA11    作者:胡明山

农民工欠薪治理今年5月1日将进入“依法治欠”的新阶段。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明确部署,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此要求下,人社部围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聚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出问题,研究起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日前得以通过。在1月7日国务院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社部副部长张义全指出,《条例》以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为目标,为“依法治欠”提供了重要保障。

“《条例》可以说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的支撑和法律的保障。”他说。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给本人

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

吹风会上,张义全指出,由于长期以来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屡治不绝。

对此,《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属地政府和部门的法律责任,尤其在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方面,《条例》确定了更有力的处置处罚措施。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介绍,按照《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范了工资的支付形式,如要求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等。

王振江介绍,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等违法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将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也会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灾区。《条例》突出强调了该领域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有关部门将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将受到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农民工讨薪证据缺乏

用人单位应提供材料

农民工讨薪时发现证据不足,甚至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对此,人社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表示,《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些有助于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

芮立新还介绍,《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些规定也有利于解决产生工资支付争议之后难以取证的问题。

“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芮立新强调。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

没有资金不得立项、开工

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源,往往是资金落实不到位,以及混淆工程款与人工费等。

“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在会上强调。《条例》设专章明确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未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据介绍,《条例》规定了工资保证金,这是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保证性资金。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

王程还指出,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工钱和工程款相混淆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和“专款专用”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工程款可按节点拨付

人工费必须按月拨付

去年7月份王程就曾指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集中于工程建设领域,而且是“越到年底越多”,这与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长期形成的所谓行规有关。

据了解,工程建设领域支付工资的方式往往是每个月给农民工发少量的生活费,剩余部分累计到年底或工程、工序结束后才能结算,这非常容易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王程在吹风会上也表示,实践中,工程款(含人工费)是按照节点拨付,通常有四个节点,但这四个节点与每月发放工资在频率上可能不同步。

他介绍,按照《条例》,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来拨付,从而解决“不同频”的问题。

  条例亮点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等。

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来拨付。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有关部门将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

  公布百名欠薪“黑名单” 上榜者将受到联合惩戒

人社部印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两年时间。当天,人社部公布了2019年第四批百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王程在会上表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黑名单”认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欠薪违法失信行为起到了有效、有力的震慑,取得了预期的工作效果。

按照《条例》,两种情形会被纳入“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条例》规定,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王程介绍,按照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他此前表示,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都将受到严格限制,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按照规定资质会被降级,在市场竞争中会排在后面。

采写:南都记者 胡明山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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