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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助提升在数据领域的话语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1月06日        版次:GA13    作者:冯群星

南都讯 记者冯群星 1月5日,大湾区首届“数据互联互通与安全发展”高峰论坛暨“数据治理和网络安全研究联盟”2020年度论坛在珠海横琴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中的相关问题做了主旨演讲。他认为,只有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定位,处理好其与《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关系,才能让《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效发挥作用。

个保法的制定已被提上议程

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在法工委记者会上表示,将在2020年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

个保法的制定虽然已被提上议程,但相关工作的推进绝非易事。周汉华指出,“个人信息是权利还是权益”这一关系到个保法法律性质、保护范围、保护位阶次序等关键事项的基本问题,目前各界仍然没有共识。

“究竟是权利保护还是权益保护?个保法必然面临如何界定个人信息保护性质的问题。”周汉华认为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存在一些逻辑矛盾,并结合《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分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规定被放置在二者中间的第一百一十一条。

周汉华说,从这一条款所在的章节“民事权利”来看,个人信息好像可以被视为一种权利。但是条款的具体内容仅强调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未明确“个人信息权”。这使得民法总则的文本逻辑上出现了多重模糊,不同民法学者对个人信息到底是权利还是权益有不同的解释。

个人信息性质该如何界定?

2019年12月,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民法典草案第四编为人格权编,其中第六章专门就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周汉华认为,虽然民法典草案中只写了“个人信息”而没写“个人信息权”,但个人信息性质的界定问题仍然存在。

“草案一方面认为个人信息只是权益,不是权利,另一方面又突出强调了姓名权、肖像权的权利性质。如果这二者是权利,为何其他更重要、更能识别特定个人的个人信息,如生物特征信息等,不是权利?”他说。

周汉华指出,在民法典已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有必要厘清个保法与民法典的关系。他认为,民法典属于一般法、私法,个保法属于特别法、公法。当二者出现不一致时,特别法应该优于一般法。此外,就算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存在,在个保法的立法过程中,将个人信息权定为公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也是一个问题。如果承认个人信息权和环境权、受教育权等一样属于公法权利,个保法应该单独加以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实际上不完全是单纯的民法问题。当前,美欧建立了各有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而中国的立法工作则刚刚起步。在数据跨境流动需求日益迫切的背景下,个保法如何做到既符合中国监管的要求,又保障国内外的数据有序流动?

周汉华指出,在数据领域,全球的博弈其实非常激烈。“目前国际上有贸易战、科技战,下一步可能出现数据战。华为、中兴等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遇阻,背后涌动的其实是数据战的暗流。他表示,加快制定个保法,对外,有助于打破国际上的技术垄断,提升中国的话语权;对内,可规范市场主体的数据处理活动,保护数据主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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