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于昨日截止。未来正式落地的消费税法,能否体现对烟草消费的调控作用,并保持将全部烟草税上缴中央,或将是今后控烟的关键。
未明确是否对烟草税实施改革
世界卫生组织此前预测,到2025年,中国吸烟率将降至25%。不过,该下降速度与实现《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目标需要的下降速度相比要慢很多。而烟草税是业界公认最有效的控烟措施,控烟界所称的“烟草税”,主要是指卷烟消费税。
消费税开征于1994年,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调节职能。目前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多涉及有害健康、高消费、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消耗型等产品,包括烟、酒、成品油、小汽车、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去年10月,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下称《方案》),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这一举措本为改善地方财政状况。《方案》显示,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方案》还明确,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对于受到控烟界关注的烟草税,《方案》并未作出明确安排。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南都记者,《方案》透露出未来消费税改革的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消费品都要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
同时,即使后移征收环节,也不意味着生产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了,可能是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同时开征,这将视税目不同而差异化设置。不过,他也表示,卷烟作为专卖品管理非常规范和严格,即使后移征收环节,从征管可控角度看,不会有太大障碍,关键是看后移征收环节是否会更有利于发挥其调节功能。
业界担心地方会降低控烟积极性
但“下划地方”等规定也引起了控烟专家的担忧。有专家担心,地方政府受增加收入吸引,可能降低地方政府控烟的积极性。
《征求意见稿》显示,在生产(进口)环节,甲类和乙类卷烟分别按比例征税56%和36%,同时,均征收0.003元/支的从量税;在批发环节,均征收11%的从价税,0.005元/支的从量税。
长期关注烟草税的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郑榕认为,此前烟草税多在生产环节征收,要想增加税收就需要自建烟厂。而转到消费环节征收后,各地兴建烟厂的积极性或会降低,但卖烟的积极性或会提高。施正文也表示,后移征收烟草税并把部分收入下划地方,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出于税收收入的考量,而削弱对控烟目标的追求。
《方案》提出,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这个地方烟卖得多,(烟草税)收入就多,这是很核心的一个因素。”郑榕分析,受此影响,各地可能就没有积极性再去推进无烟立法。“目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约束比较大的情况下,这对地方会产生非常有效的刺激作用。”她强调。
施正文也表示,消费税是一种调节税,对卷烟征收消费税,应体现对健康的考量。其实,后移征收烟草税也并非不可取。在施正文看来,关键是要起到对控烟的调节作用——通过经济杠杆,降低公众对卷烟的消费。在施正文看来,将烟草税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或实行价外税后,可以提高征税的透明度,让吸烟者意识到抽的烟中含有多少税款。由此,“唤起消费者在抽烟上的负面感受。”“不是为了多收税,而是发挥调节作用,增强健康意识。”施正文解释道。
施正文强调,若将烟草税征收环节后移,其税收也不能交给地方,必须全部上缴中央政府,这样可以消除地方政府为取得收入而怠于履行其控烟职责。
“若将烟草税征收环节后移,其税收也不能交给地方,必须全部上缴中央政府,这样可以消除地方政府为取得收入而怠于履行其控烟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宋承翰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