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文纠正法院执行中超标查封和乱查封问题。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将对超标的查封和冻结问题加大监督和整治力度。
整治超标查封问题
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
《意见》分为6大部分,共计22条。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意见》明确,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接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对超标的查封和冻结问题将加大监督和整治力度。
合理选择执行财产
对被执行人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
《意见》提出,要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应当准许;未准许的,应当有合理正当理由。
同时,《意见》明确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子女是否上“贵族”学校
严格审查,不得影响正常受教育权
针对各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民办“贵族”学校的现象,上述《意见》也作出明确,称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就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但由于对何为“高收费私立学校”把握不一,也有质疑称规定影响了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
《意见》对此提出,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同时,《意见》还提到,法院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给机会改过自新
1-3个月宽限期后发布信息惩戒
近年来,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对打击老赖发挥了重要作用,《意见》特别提到“可以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
《意见》明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宽限期”的规定是出于何种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介绍,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这两项措施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相关工作机制也在日益完善。法院适用这两个措施时应该坚持“严格依法、审慎适用”,避免因扩大适用、随意适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按照《意见》规定,不是所有案件都给宽限期,这个宽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来确定,相当于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威慑并督促他主动履行。”何东宁称。
解除限制消费情形
病重、奔丧可暂时坐飞机高铁
《意见》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的话,应当予以准许。
此外,《意见》还明确,对于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应当解除限制消费”应满足多项前提条件,何东宁称,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必须由被限制消费的人提出申请。同时,需要提供有效证据及要书面承诺。对于虚假提供证据或者违背承诺从事消费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严肃惩处,并对其再次申请,不再予以准许。
焦点
在校生涉“校园贷” 可不纳入失信名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众多“校园贷”平台也纷纷推出面向学生的贷款项目,但由于还款能力不足,由此引发的暴力催债和自杀事件也时有发生。
为此,中央层面也多次出台文件加强“校园贷”监管。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
银监会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称,要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促进合规稳健发展,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
为加强对在校生保护,上述《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有观点指出,上述规定将社会意识还处于较弱阶段的在校学生纳入直接保护,同时也将信贷公司不法的业务部分单独分割出来,增加了信贷公司从事“校园贷”业务的风险。
链接
严禁执行人员“吃拿卡要”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律师参与执行意见》)也于同日发布。
为发挥律师在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律师参与执行意见》明确,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引导协助其尊重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存在失信等违法情形的,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釆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以依法调查取证。
《律师参与执行意见》同时明确,法院应当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恶意逃避执行及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适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外,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规范执行,严禁“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要严格规范执行人员行为,杜绝执行人员与律师之间不正当交往甚至违法交易等问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严禁执行人员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严禁“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律师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严禁充当诉讼掮客。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