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享到:

珠海通报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房地产消费投诉多 虚假宣传需担责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3月15日        版次:ZA04    作者:王靖豪 朱鹏景 袁平峰 李洁琼 赵雨琪 杨亮

  近日,珠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报了一批2021年珠海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南都记者通过整理发现,通报的案例中有不少都与房地产行业有关,涉及合同纠纷、虚假宣传等事项,反映出房地产行业目前仍是珠海消费市场中较容易产生消费纠纷的行业。

  案例1

  房屋是否交付有分歧 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物业费纠纷

  2021年2月,消费者刘先生到珠海市消委会投诉称,自己购买的两套房屋因质量问题,开发商已延期交楼超过2年。刘先生表示,两套房子都存在墙体开裂、地砖空鼓等问题,其中一套的厨房烟道渗水,导致灶台、橱柜变形,橱柜里面还长了蘑菇,并提供了相关图片及第三方公司的《验房报告》来加以证明。刘先生要求开发商整改《验房报告》中列出的问题,承担已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并承担由于延期交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珠海市消委会收到投诉后,及时跟进协调。3月初,开发商回复表示,通知消费者收楼时,房屋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消费者以不影响居住的表面瑕疵为由拒不收楼,因此,其间的物业费应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双方各执一词。3月中旬,珠海市消委会主要领导同志参与双方现场调解,耐心劝说双方,做足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顺利化解双方矛盾。

  

   点评

  珠海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屋是否“交付”是判断物业费承担主体的关键所在。若房屋没有质量问题,达到交楼标准,消费者应按约定时间收楼,即使消费者不收楼,物业费也应由消费者承担。若房屋有质量问题,则需判定房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是否符合交付标准。如果房屋符合交付标准,例如已经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实际居住使用的,仍然应当认定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反之,则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珠海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买房收楼时如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开发商指出,对于开发商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双方尽量提前形成书面约定,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案例2

  楼盘销售虚假宣传 精装修变毛坯房

  消费者梁女士称,中介公司人员于2019年5月带她到一楼盘看房,梁女士表示自己想购买的是毛坯房,开发商销售人员则表示,梁女士是港澳人员,只能购买精装修房屋,并且买房合同及装修合同需分开签订,装修合同是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理由是限价及缴税方面原因。然而,等到梁女士收楼时,却发现房屋是毛坯房。对此,梁女士将此事反映到澳门消委会要求退回装修款。珠海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及时跟开发商及装修公司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珠海市消委会指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对于商品的有关信息应当如实、准确告知消费者,不得误导消费者或虚假宣传,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被投诉方退回了梁女士支付的装修款。

   点评

  珠海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开发商让消费者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装修合同,将房屋买卖与装修分开,以毛坯标准交付房屋。而在消费者的理解中,这仅是应开发商的要求而为,自己购买的是带装修房屋,应以装修标准交付。争议的产生,与开发商、销售人员不实、引人误解的宣传有关,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3

  装修公司不按时履约 装修进度遭拖延

  2021年8月份,中国香港市民麦先生夫妇向斗门区消委会投诉称,他们于6月底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并支付了1万元定金作为设计费用。后来,装修公司设计了制作图纸,并多次进行修改,但麦先生并不满意图纸。

  由于麦先生装修心情迫切,想尽早完工,为表示诚意,麦先生于7月中旬与商家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再次支付了5万元费用。但商家收款后,态度模糊,一直拖延,未及时提供令麦先生满意的设计效果图。麦先生感到完工遥遥无期,再加上自己急着与妻子一起回香港,而房屋装修却无法得到保证,只好向斗门区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商家退回费用。工作人员采取分开调解的办法,分别单独与消费者、商家沟通协调,花费3个多小时,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一致协议。

   点评

  斗门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消费者支付了价款,商家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调解时,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针对合同解除之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或实际损失,双方应当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分担。

  案例4

  新装空调频繁出现故障 商家不认可检测意见

  孙先生称其于2018年7月份购买了一批空调,总价36.8万,因装修工程量较大以及疫情方面的原因,这批空调分成了八个批次配送安装。  

  在2021年4月的一次安装调试过程中,孙先生发现部分室内机存在异响、不制冷等问题,孙先生拨打该品牌的售后热线,售后服务人员上门检查,发现共有15台室内机有异响问题,确定了故障的范围,售后服务人员便开始进行维修。

  由于在后续维修过程中,孙先生又发现空调的诸多质量问题,孙先生多次与该品牌的珠海事务处以及品牌厂商的售后部门沟通协调,但双方对空调存在问题的认定以及点检报告意见仍存在分歧。

  接到相关投诉后,珠海市消委会主要领导亲自跟进处理,经过反复沟通、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点评

  珠海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消费者支付了价款,享有公平交易权,有权获得质量合格的商品。同时,经营者应根据法律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三包责任”。

  案例5

  理发店剪发被误伤耳朵 消费者索赔1万元

  2021年7月,珠海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她在一家理发店剪发过程中,被理发师剪伤耳朵,流了不少血。陈女士表示,理发师的疏忽让她身体受到了伤害,给她的生活造成了不便,当时流血的场面也给她的心理和情绪带来很大影响。陈女士认为,理发店对员工管理培训存在漏洞,要求理发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1万元。

  珠海市消委会收到投诉后,及时跟进处理。理发店工作人员表示,陈女士确实到其店剪过头发,当时理发师不小心剪伤陈女士右耳廓外侧后,他们随即送陈女士就医。医院检查结果显示,陈女士右耳廓外侧出现一条约1.5cm的伤口,诊断为右耳廓外伤。经多次协商调解,理发店最终赔偿陈女士1000元,双方达成一致。

   点评

  珠海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理发师剪伤消费者耳朵,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被投诉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消费者要求的赔偿金额应与实际发生的损害相符,消费者要求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的赔偿,应有相关证明以及法律依据,消费者应理性维权。

  案例6

  商家诱导消费者办网贷 退款价与消费价不一致

  2021年4月,有消费者向香洲区消委会进行投诉。该消费者称,她在通过某购物平台办理祛痘套餐时,商家工作人员建议她使用手机贷款支付费用,再用分期方式偿还贷款,商家人员还用她的手机进行了操作,最终支付了5080元。

  该消费者表示,她还了几期款项后,感到后续还款有压力,于9月份向商家申请退款,双方经过沟通后,商家帮其还了两期款项。但后来,商家告知消费者,如要退款,每次服务需按原价198元/次计费。该消费者表示,自己已完成16次疗程,但购物平台上显示的商家祛痘疗程的价格是30多元/两次,商家以198元每次的原价收取费用不合理,双方协商无果。香洲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及时跟进处理,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工作人员亦告诫商家,不得诱导消费。

  

   点评

  香洲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家人员操作消费者手机进行贷款以支付套餐费用,须经消费者同意,否则属于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同时,如果经营者对提供服务次数有承诺,应按购买总价与服务次数计算的单位进行结算;如无服务次数承诺,应按经营者标示或宣传的服务单价进行结算。

  案例7

  老人高价买保健品 服用后身体不适

  2021年6月,10位老年消费者来到斗门区消委会求助。老人们表示,他们于5月参加了商家组织的体验活动,商家在活动现场宣称,其产品具有防治糖尿病等功效,他们被商家的宣传所吸引,均花费2800元购买了商家的产品。老人们称,服用了产品后,疑似出现失眠、肚子疼等状况,故请求斗门区消委会协助退货退款。

  斗门区消委会接诉后,立即开通老年人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组织投诉双方到消委会进行现场调解。经积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投诉方共退回老年消费者26100元。此外,消委会工作人员将被投诉方所售产品、推销手法存在的问题形成线索,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点评

  斗门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老年消费者由于身体的虚弱和病痛,心理防线往往比较脆弱,很容易被不法经营者利用。预防老年人消费陷阱,一方面,老年人要提高自身的基本健康知识、风险防范能力和消费维权意识,不要参加各种“洗脑”式讲座及集会,不要被商家的特价优惠宣传、赠送的免费礼品冲昏头脑,进而冲动消费;另一方面,子女也要给予老人更多陪伴和精神关怀。

  案例8

  预订婚宴场地 商家不履约

  消费者麦女士投诉称,她支付了3000元定金预订一家酒店的场地,准备在2021年9月26日晚上举办婚宴。

  7月1日,酒店负责人电话告知麦女士,9月26日晚宴场地已被其他顾客预订,由于麦女士预定在后,9月26日晚宴场地无法使用,表示可以退回3000元定金。麦女士认为商家做法不合理,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调解。

  经了解,商家负责人表示其他顾客先前已预订了9月26日的晚宴场地,因工作疏忽,导致出现重复预订。工作人员指出出现重复预订,责任在于商家,理应赔偿消费者损失。经调解,商家同意退款、赔偿麦女士共计9600元,麦女士表示接受。

   点评

  《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件中,酒店因疏忽导致重复预订,无法按约定提供场地,酒店行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9

  食品过期10多天 商家仍在售

  黄先生投诉称,2021年8月20日下午,他在一家商行购买了一些零食。回家食用时,发现食品已过期,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保质期9个月,食品已过期十多天。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商家表示将下架过期食品,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

   点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案例

  代理人未按时还房贷导致委托人受牵连

  当事人罗先生是一名台湾籍同胞,2017年初经朋友介绍,以按揭的方式在珠海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罗先生要回台湾,于是他委托朋友帮忙处理按揭还款事宜,并与朋友商定,每期还款前,罗先生先将款项转至朋友的账户,再由朋友转入银行。

  后来,由于罗先生朋友未能及时履行委托责任,导致罗先生的按揭还款逾期达20多期。在这期间,罗先生未能及时知晓此情况。直到2021年6月罗先生来珠海办事,才得知自己名下按揭还款多次逾期。

  珠海金调委(珠海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接到该案后,及时与罗先生沟通,了解情况并商议解决办法。罗先生查证后才知道,自己的贷款还款之所以逾期,是因为款项转给朋友后被朋友挪用。随后,珠海金调委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当事银行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给出了解决方案,协商后,双方很快达成一致,并现场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点评

  珠海金调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本案中,罗先生将按揭还款事宜委托其朋友处理,而钱款被朋友挪用,可所欠银行贷款仍需自己归还,给自己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珠海金调委提醒消费者,在委托他人代理各类业务时需谨慎,代理人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担。

手机看报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