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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珠籍租客要办居住登记 房东出租后未及时申报将罚款

珠海出租屋新规5月1日起实施,房屋租赁将迎多个新变化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1月13日        版次:ZA06    作者:杨亮

珠海市、区将设立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出租屋实行编码信息管理,今后非珠海户籍的租房要办理居住登记,房东出租房屋后要及时申报信息,否则将面临最高千元罚款……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备受瞩目的《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日前发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谈及立法初衷时,珠海市司法局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出租屋市场衍生的“十元店”、整栋楼密集出租、城中村村民房无报建、无安全验收出租、职业出租屋管理人责任不清等问题导致出租屋市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亟须制定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出租屋管理制度,规范出租屋市场。

条例有哪些亮点?对今后珠海房屋租赁市场将带来哪些影响和改变?房东和租客又要分别注意什么才不会违规?

  出租屋管理

  珠海如何管理? 市、区设管理办公室 出租屋实行编码管理

条例明确,珠海市、区政府将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公安机关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对出租屋将实行编码管理,出租屋编码信息由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维护和更新,并纳入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此外,镇街还将把出租屋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出租屋安全状况巡查制度。

南都记者获悉,早在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就通过了《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对出租屋的治安问题进行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出租屋主管部门不明、部门职责不清、房屋登记、监管缺位,房屋租赁人或房屋中介公司管理责任不明等问题突出。

相关人士表示,由于出租屋的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珠海市、区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将有助于各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管理合力,有效杜绝出租屋管理“多龙治水”的局面,在方便群众办理出租屋相关业务的同时,实现对出租屋的网格化、精细化管理。

  哪些房可出租? 阳台、地下储藏室、单车房等 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条例第十条列出了禁止出租的房屋,包括“依法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存在重大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和单车房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条例同时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明确“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在住宅室内进行违法装饰装修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与去年4月发布的意见稿相比,条例删去了“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在房间内设置夹层阁楼和超过2层的床位”的规定。

有关业界人士表示,条例出台前,珠海市内将房屋分隔搭建出租的情况比较鲜见,删去该规定,改为依法认定危险房屋、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等不能出租,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也符合珠海出租屋市场的现状,有助于减小执行的阻力。

  短租房怎么管理? 装租客信息采集系统 配专职管理人员

披着“出租房屋”外衣,经营时租、日租……类似的短租房近两年在国内多地涌现,其经营模式与旅馆业近似,提供住宿服务,但因为无需履行严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由此带来了突出的治安隐患。

条例将短租房也纳入到监管范围,明确规定:出租人利用出租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还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条例同时区分界定了什么是提供住宿服务的出租房屋,明确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需指定专人管理出租屋,制定管理制度,实时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住房门禁视频系统,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在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在建筑安全出口处明显位置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并确保完好有效。

短租房业主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未指定专人管理出租屋,或者未制定管理制度,或者未实时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或者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配备门禁视频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房东和租客

  房东 出租房屋要申报,违规最高罚千元

条例实施后,房东出租房屋要及时申报信息,否则将面临最高千元罚款。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出租人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信息有困难的,可以请求所在地镇街或者村居协助申报。租赁关系发生在本条例施行前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补充报送。

对于出租屋基础信息的具体内容,条例予以明确: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实际使用人信息、居住登记信息以及出租屋地址、面积、实际用途、使用状态等信息。

出租人未按照规定向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前发布的意见稿,曾要求对珠海全市出租屋实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出租屋租赁合同一律在珠海市出租屋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签备案,违反规定,将由住房登记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即将于5月实施的条例删去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改为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罚款金额从最高3000元下调至1000元。

  租客 如实说明租住人数, 外地户口办居住登记

对于房东、租客而言,条例实施后会发生哪些变化?在珠海如何租房才算合规呢?

条例对承租人(租客)所需承担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如实向出租人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共同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住房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应当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房屋”;“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的人员”等八项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承租人将面临相应处罚。按照条例规定,未如实向出租人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共同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又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留宿无身份证明的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采写:南都记者 杨亮  制图: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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