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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房屋“拎包入住”空调却无法使用

法院:开发商需赔偿空调更换费用及被耽误租金7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7月02日        版次:ZA06    作者:朱鹏景

南都讯 购买了精装房,结果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耽误居住。李女士买了带装修的房子,住进去发现空调无法使用。业主在与物业公司协商、多次维修均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自行更换空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关更换费用却遭到拒绝。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开发商需赔偿,向李女士支付55000元空调更换费用及被耽误居住期间租金损失15000元。

空调型号与合格证不符

2015年,李女士(化名)购买珠海中某公司开发销售的精装修房屋。收房后,李女士发现家里的中央空调既不能制热也不能制冷,室内机甚至有油状物滴落到地面上。李女士多次联系物业公司、空调客服维修,还是不能解决问题。而且,维修人员在对空调进行维修时,发现室外机产品型号与产品合格证不符,合同约定安装功率是5匹空调,实际安装是4匹空调。不仅如此,李女士曾三次在空调开启一两小时内出现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结膜炎等过敏反应。因空调无法使用以及空调开启后出现过敏反应,李女士一度搬离此房屋。

2017年12月21日,物业公司称同意更换室外机,但不同意更换管道及空调室内机。因协商无果,李女士自行更换空调并告知物业公司。

由于李女士与房屋开放商中某公司无法就更换空调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李女士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主张判令中某公司赔偿更换中央空调市外主机、室内机等费用82110元,及因房屋不能正常居住产生的住宿费84428.72元。

法院:赔偿空调更换费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某公司出售给李女士的房屋内设空调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进行5次维修仍没有修复。李女士在这种情况下自行置换安装空调的行为符合常理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李女士在没有与中某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选择置换安装其他品牌的5匹机可能超出了合同约定。一审法院酌定支持李女士的空调安装维修等费用55000元。另根据双方的沟通协商时间及置换安装时间,酌定李女士的耽误居住使用时间为6个月,中某公司赔偿租金损失15000元。

中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购买的房屋自2016年1月交付使用之后,一直存在中央空调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中某公司和物业公司多次检查和维修,都未能解决问题,李女士才选择自行更换空调机。

一审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定中某公司向李女士支付55000元空调更换费用及被耽误居住期间租金损失15000元,符合实际情况。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通讯员 谢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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