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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仍是维权重点

《民法典》将对消费领域纠纷产生重大影响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3月15日        版次:QA02    作者:吕婧 刘贤沛 侯玉晓 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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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中山市消委会联合发布了2020年度中山市消费权益大数据。从去年全年数据资料来看,消费者诉求总量呈上升趋势,共受理各类咨询、投诉3170宗,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约357万元。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仍是消费者维权重点。另外,受新冠疫情影响,网络消费与同期对比总量呈爆炸式增长,网络消费诉求总量与同期对比升幅明显,是2020年度消费维权的重点领域。

中山市同时还公布了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疫情不可抗力、家用汽车三包、宠物活体商品、虚假宣传、无效合同、人身损害、售楼广告、中介服务、预付式消费、促销有效期等方面常见纠纷。从争议性质来看,涉及质量问题类投诉居首位,其次是合同、售后服务、价格、虚假宣传等投诉。从商品和服务类别来看,上述投诉分布在家用电子电器、房屋及建材、交通工具、日用商品、生活及社会服务类等多个行业。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已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1月1日前已发布了一批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该法典将对包括消费领域在内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全方位的重大影响。

南都记者了解到,市民购买商品或服务遇到纠纷,可通过全国12315线上平台、市12345平台、消费者组织(如市消委会及各镇区分会)三种渠道进行维权。

据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12315平台以接收互联网诉求为主,其中商品类诉求占比最大,每季度呈现递增趋势,服务类诉求量总体平稳,咨询类诉求极少;中山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以接收电话诉求为主,四个季度接收的诉求量总体平稳;中山市消委会及各镇区分会的咨询投诉量则比上年有所减少,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所增强。

综合中山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和中山市消委会两个渠道数据来看,商品质量、售后服务、欺诈消费者等问题,是引发投诉的主要情形。另外,无照经营、违反登记管理行为成市民监督焦点。家居用品、家用电子电器类易“踩雷”。

另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网络消费诉求总量与同期对比升幅明显,售后服务成为消费者诟病的一大问题。此外,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健康养生等领域的预付式消费,可能隐藏陷阱,消费者维权时一般会陷入周期长、举证难的困境,提醒市民朋友务必擦亮眼睛,明辨虚实。

  案例节选

  办理假离婚证买房起纠纷

双方均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案情

深圳宝安的消费者何先生有意购买位于中山市火炬区某楼盘,由于何先生属于非本市户籍居民,不符合政策购房资格,于是何先生与楼盘销售人员约定,以办理假离婚证的方式获得购房名额。

双方约定首付3成,购房名额加假离婚证9000元由何先生通过转账支付。何先生于2020年10月1日交纳了50000元认筹金,10月17日开盘再交纳50000元定金,总共交款10万元。及后,由于担心贷款不能通过,何先生要求开发商退回认筹金和定金,被拒,于是向中山市火炬区消委分会投诉。经消委分会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开发商向何先生退回认筹金和部分定金。

消委会点评: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定金作为一种法定担保形式,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存在违约情形下,付款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本案中,买受人何先生无购房名额,于是与销售人员约定以办理假离婚证为条件进行交易。

双方的交易行为,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宗交易无效,因此,合同对双方自始没有约束力。按照规定,买受人何先生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已交纳的款项,开发商也应当退还相关款项。

由于买受人明知该交易行为违法,仍与开发商进行交易,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经分会协调,开发商退还认筹金和部分定金,买受人接受,双方和解结案。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民事行为,必须以合法为基础,不合法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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