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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公共领域项目 

《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相关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8月28日        版次:HA04    作者:杨振华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惠城区修路建桥的市政项目也越来越多。

南都讯 记者杨振华 政府投资项目如何决策,怎么建设管理,如果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又会怎样进行监督追责?日前,惠城区政府发布《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政策解读。

区政府投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是政府投资管理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近年来,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执行《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并未出台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2019年11月,市政府出台《市级办法》后,惠城区随即着手出台《办法》,为规范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效益,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办法》,共包括7个章节53条款,主要明确了总则、项目决策管理、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变更管理、项目监督和责任、附则等方面。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在本辖区内使用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适用,其中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在《市级办法》提出的管理制度基础上,《办法》完善了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制度,提出成立建设项目联审小组,负责研究、协调项目建设及重大变更问题。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初步设计、资金筹措及重大变更等问题,通过集体决策、专家参与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减少项目变更事项。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从区级储备库选取

项目决策管理方面,优化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制度。强调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及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其中储备库管理主要是由项目单位凭相关批准文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入库,在库项目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申请专项经费开展前期工作。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遵循“轻重缓急、量入而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主要是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10月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资料,拟定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优先从区级储备库中选取,未纳入区级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此外,《办法》还提出了年度计划外的项目如果要专项报区政府同意,还需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其中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及以上的还需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审议)。

相关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解读称,《办法》简化了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主要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预算审核、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等,并明确了各流程的办理要求。

其中,结合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情况提出了简化审批流程的措施,建设内容单一、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且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及基本建设占总投资比例不超过20%的造林绿化、设备采购等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到项目建议书中审批。工程建安费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预结算须经区财政局工程预算审核部门审核,工程建安费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预结算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办法》细化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制度,更加详细地提出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管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招投标制度管理、工程监理制度管理、合同管理制度管理、履约担保制度管理、无现场签证管理等管理制度,并提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可试行全过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项目应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等。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招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的全过程管理,并对项目投资的经济性、合理性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参建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变更增加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

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办法》还严格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变更管理要求,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的原则、要求、开工前和施工中变更的程序、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等。其中,着重强调了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投资额的,需先经建设项目联审小组审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其中单次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要将变更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单次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将变更资料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再报区政府审定,单次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上的,还需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审议后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办法》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同时也明确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项目单位、政府工作人员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需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形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哪些情况要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服务时弄虚作假、夸大事实、数据不真实的;

(二)因专业水平达不到技术要求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审批文件,影响项目推进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三)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

(四)勘察、设计等未根据有关文件进行,存在漏项的;

(五)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等因工作失误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准概算的;

(六)施工、监理等因工作失误造成项目建设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因设计失误影响工程如期发挥效益的;

(八)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警示;情节一般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记录期限为1年;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记录期限为3年,3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记录期限为5年;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哪些项目要追责?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项目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的;

(五)依法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而肢解分包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工程现场签证和变更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的;

(八)因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的变更未追究其相关责任的;

(十)工程资料管理不善造成关键资料缺失的;

(十一)对送审的工程造价预算和结算未严格初审,高估冒算,及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未经交工或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不含试运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三)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十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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