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从公司离职一年多之后,该公司仍在用其出镜的视频打广告营销,这种行为是否侵权?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宗肖像权纠纷案,该案判决已生效。
公司须发布致歉声明
给予原告一定金额赔偿
根据公开案情,小美(化名)曾在A公司任职,工作期间参与拍摄了一段A产品宣传推广视频,并配合了推销台词。2023年6月,小美从该公司正式离职。此后近一年半时间,小美发现,前公司仍然在其经营的“A产品”商品链接中使用她出镜的视频进行商业宣传。
小美认为,前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擅自继续使用其肖像,严重侵害了自身权益,遂将A公司及其产品生产方B公司、A公司的唯一股东C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庭审中,涉案视频已被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肖像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离职后,公司继续使用其出镜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小美在职期间参与拍摄并知晓视频用于商业宣传,可推定其当时同意公司使用其肖像。但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6月解除,此后公司若未经小美明确同意,无权继续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活动。A公司在小美离职后仍长期使用其肖像,已构成肖像权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B公司,因无证据证明其直接参与了侵权视频的使用,故不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因涉案视频已被删除,停止侵权的诉请已无事实依据,但赔礼道歉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侵权店铺的传播范围,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持续不少于30日。在经济损失方面,法院结合侵权视频数量、持续时间、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决A公司给予小美一定金额的赔偿。C公司作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A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依法应对上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员工离职时企业应及时
做好相关宣传材料的清理
本案经办法官表示,互联网时代,企业使用员工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较为常见,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无限制、无限期地使用员工肖像。在没有明确约定使用期限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员工离职后,企业若未取得新的授权,不得再使用员工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否则可能侵犯员工合法权益。
法院提醒,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如需使用员工肖像进行推广,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及是否有偿等关键内容。员工离职时,企业应及时做好相关宣传材料的清理、下架工作,避免因疏忽引发法律纠纷。劳动者在发现自身肖像权被侵害时,应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采写:南都记者 吴灵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