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拟要求市卫生健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进一步规范深圳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将行政调解列为医疗纠纷解决的途径之一。
有意见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对于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只有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才能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行政调解的规定,与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不一致,限制了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且将行政调解置于诉讼之后也不符合纠纷解决的一般程序。
完善生前预嘱执行规范
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昨日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深圳市人大法委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立生前预嘱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本条例不宜从明确自然人享有立生前预嘱的权利的角度进行规定,建议主要规范医疗机构如何执行生前预嘱。
经研究,《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采纳该意见,从完善生前预嘱执行规范的角度,规定生前预嘱在符合规定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要求时,医疗机构方能按照预嘱的意愿采取相关医疗措施,以减少执行生前预嘱引发争议或者冲突的可能。同时,将相关内容从第五章“医疗服务对象”调整至第六章第一节“医疗服务规范”中。
有意见提出,尚未设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导致实践中存在医疗损害鉴定组相关专业人员的比例无法满足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的情形。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鉴定组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但不作为鉴定组成员。此规定虽然能够一定程度解决鉴定组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但是不利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发展。因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删除该规定,并要求市卫生健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进一步规范深圳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将行政调解列为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之一
有意见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对于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只有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才能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行政调解的规定,与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不一致,限制了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且将行政调解置于诉讼之后也不符合纠纷解决的一般程序。
经研究,《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删除了相关表述,并将行政调解列为医疗纠纷解决的途径之一。同时,由于《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已规定申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采取自行协商方式处理,故《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不再重复规定。
有意见提出,国家发改委等二十八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涉医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对象、措施和实施方式作了明确规定,《条例(修订草案)》扩大了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缩小了惩戒措施的范围,为避免产生扩大使用联合惩戒的嫌疑,建议不列举具体措施。经研究,《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采纳了该意见,将相关表述修改为:“相关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