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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予特区立法权以来 深圳逾1/3法规开全国先河

市人大表示,立法权的授予为特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也为探索市场经济体制法规体系提供经验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8月17日        版次:NA01    作者:张小玲

见圳成长

深圳市人大于1990年底成立,全国人大于1992年授权深圳特区立法权。截至目前,深圳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483项,超过三分之一法规是在国家和地方立法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开全国先河、填补国家立法空白,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经验。“先行示范区”明确深圳要成为法治城市示范,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圳特区立法的主要任务仍然是改革创新。凡属先行性、实验性、创新性的制度建设,深圳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立法,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深层次矛盾、突破改革发展瓶颈方面的优势,助推深圳改革开放纵深发展。

“特区立法权也是一种先行先试”

在40多年改革开放中,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法治建设,深圳一直以来都担任着排头兵的角色。“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中央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深圳特区走过40年时间,发展成就实际上离不开立法,其中不少早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出台,还有一些是国家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填补国家立法空白。

深圳特区立法权并不是特区一成立就被赋予,几经波折。于1980年成立经济特区的深圳,当时没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当时批复广东省人大可以为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各项单行经济法规,此次授权在中国立法史上开了中央授权地方立法的先例。随着特区高速发展的需要,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的突破,这一立法方式显现出立法严重滞后性和局限性,深圳酝酿直接争取特区立法权。

深圳市人大于1990年底成立,全国人大于1992年授权深圳特区立法权。“特区立法权其实也是一种先行先试,在法制建设上有着试验田的作用。”深圳市人大法制委解释,当时深圳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对外贸易很重要,如果没有法治建设,发展很难进行。否则当时的外商等就不愿签合同做生意,没有安全感。

深圳不少法规填补了国家立法空白

刚建立经济特区的深圳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当时外商、港商关注的是法律、法规是否健全,并不相信“红头文件”。深圳市委、市政府也意识到必须加快立法,学习借鉴香港及国外先进经验,制定一批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规、规章。

在2000年深圳被赋予较大市立法权以前,8年间,深圳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依赖特区立法权的保驾护航。其间,深圳共制定法规158件,政府规章138件,涉及深圳经济特区的各个方面,其中70%是关于规范市场经济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深圳由此初步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配套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规体系框架。

深圳获得立法权的授予,是为当时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也是为国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法制提供经验。比如,“当时国家没有公司法,深圳进行的这项体制改革,有力地规范并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的健康发展。”深圳市人大介绍。

特区立法权只能在特区内使用,当时的特区外的宝安、龙岗是参照执行,存在“一市两法”的问题。2000年,国家颁布《立法法》,全国人大保留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又赋予深圳较大市的立法权。相较较大市立法权,特区立法权限很大,只要符合宪法规定,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直接报省人大、全国人大备案即可,这为特区立法的突破、创新、变革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截至目前,深圳共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483项,其中制定法规235项(其中特区法规194项,设区的市法规41项),超过三分之一法规是在国家和地方立法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开全国先河、填补国家立法空白,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经验。初步形成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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