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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来了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受惩戒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4月24日        版次:PT04    作者:颜鹏

坪山通记者从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了解到,为督促全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文件部署要求,坪山区于近期进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专项执法行动”。

根据此次专项执法行动总体要求,坪山区各企业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六项职责完成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相关材料留底备查。

与此同时,坪山区相关部门将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不了解、不熟悉、不履行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惩戒;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企业内部落实到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据了解,为了有效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从源头防范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省应急管理厅日前决定依法在全省企业主要负责人中推动“广东应急一键通”,以信息化技术推动,实施安全生产精准监管执法,打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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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专项执法行动检查主要内容:

坪山通记者了解到,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主要检查内容为《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六项职责等法定履行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为: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六项职责为:

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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