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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港退税”落地 湾区获赋新动能

惠及珠三角9市37个港口,南沙迎重大利好!专家直言政策超出预期未来要把政策用足用好用活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0月14日        版次:EA01    作者:冯芸清 黄海珊

争取启运港退税政策数年,南沙终于如愿以偿。

10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对以珠三角9市37个港口为启运港、以南沙保税港区和前海保税港区为离境港的水运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这意味着,继长江流域沿线主要港口全面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之后,珠三角的港口也将享受同样的政策优惠。

此外,国常会还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南沙自贸片区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教授林江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两项重大利好落地南沙不仅表明中央对南沙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寄予厚望,更是对粤港澳大湾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了新要求,而在争取到政策后,未来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政策用足、用好、用活,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做出更多贡献。

  A

  为企业节省半个月退税等待期 

要提防政策被滥用

启运港退税,是指将企业由原先的离境向海关报关后由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提前为从启运港出发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以南沙保税港区(现已升级为南沙综合保税区)为例,国内水运货物只要确认离开启运港运往南沙综合保税区南沙海港出口,即视为离境出口,可就地办理退税。

“按照以往的出口退税程序,货物从南沙海港离境之后才能办理退税,算上驳船航程和出港结关各环节的时间,货主拿到退税款至少要等半个月。”广州港南沙港务海港公司业务拓展部经理洪艺彬介绍,而在启运港退税政策下,货物从启运港一出来就能退税。这对企业来说,缩短了企业退税周期,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降低企业资金占用财务成本,同时能有效减少每年国内流失到国外港口的中转箱量。

早在2012年8月,国家就明确对从青岛、武汉启运报关出口,并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符合条件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2014年,国家又进一步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范围,将启运地口岸扩大至8个港口。

2018年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将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港口岸进一步扩大至13个启运港,离境港由原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扩大至上海市外高桥港区,并突破直航限制,增设沿途经停港。至此,长江流域沿线主要港口已全面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此次将启运港退税试点扩大到珠三角的所有港口,不仅包括自贸区,我认为这是继2014年后较为大胆的一次改革,超出了预期。同时,珠三角的港口密度大,且主营出口业务,因此这次改革的针对性很强。”林江说。

林江认为,与长三角相比,珠三角外向经济的特点明显,出口业务比重较大,而出口越多,启运港退税的作用也就越大。在外贸形势较为严峻的当下,要减轻企业负担,启运港退税是一条必走的路。另一方面,这也预示了我国在对外开放方面的力度还会越来越大。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研究所所长王国文则对南都记者分析,启运港退税对大湾区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和相关产业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货主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出口的口岸,使得大湾区港口在层级上的影响力就会提高。

在洪艺彬看来,此次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落地也将显著增强南沙港区对珠三角外贸进出口企业和航运企业的吸引力。南沙港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几何中心,承载着华南、西南地区货物出海通道的重要作用。2019年,南沙港区集装箱吞吐量完成1676万标箱,同比增长7%,其中外贸集装箱645万标箱,同比增长15%。

南沙区口岸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启运港退税将充分发挥南沙自贸区、南沙综保区对粤港澳大湾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吸引出口货源向南沙港集聚、从南沙港出口,扩大国际货运量,推动南沙港中转集拼业务有效增长。同时该政策也有望吸引更多外贸企业、航运物流企业到南沙集聚,有效提升南沙航运枢纽承载区地位。

不过,林江同时也表示,需要提防政策被滥用的情况,若货物未真正离境,税务部门应当追还税费。“数字化管理时代,货物已能够被全程监控。启运港退税试点后,政府的监管作用并不会弱化,其背后反映的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建立起的相互信任,体现了政府的管理正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若港口经常出现不诚信现象,有关部门有权力采取相关处罚措施,甚至取消启运港退税资格。”

  B

  助力大湾区航运服务业发展 

期待更多“组合拳”

在全球贸易环境错综复杂的当下,航运业进入优胜劣汰、迭代升级时期。目前我国航运产业升级速度加快,全球吞吐量前10的港口在我国占了7个。与此同时,我国还是全球第二大航运保险市场和第一大货运险市场。但是,我国航运保险业的国际话语权与市场规模并不匹配。

而作为进出口大省的广东,各项金融指标多年来保持全国领先地位,但广东省航运保险保费总额占全国比重较低,与广东对外贸易金融大省的地位也不相符。

据统计,截至2019年末,广东省货运险保费收入4.4471亿元,船舶险保费收入4.3335亿元,其中国际货运险保费收入1.6729亿元,国际船舶险保费收入2.0405亿元。而受制于税收政策,部分国际航运保险业务被转去税优地区出单。不少财产保险公司在国际航运保险税优政策高地的上海成立航运保险专营机构,将原本分布在其他港口城市的航运保险业务集中在上海出单。

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支持南沙着力发展航运金融、飞机船舶租赁等特色金融,探索建设国际航运保险等创新型保险要素交易平台。一年前,航运保险要素交易平台落子南沙,正是旨在为大湾区航运保险产品提供备案、登记、交易等服务。据了解,该平台为全国首个线上航运保险要素交易平台,截至今年6月累计实现内河船舶险交易量102单、累计保费金额712万元,累计风险交易保险金额约4.4亿元。

王国文表示,长期以来,大湾区的航运业很强,但是航运服务业是短板,无论是航运保险还是金融租赁,整个大湾区都没有形成规模,跟伦敦、纽约、鹿特丹比还差得很多。

“我们强在港口吞吐能力、航线密度、操作效率,我们有世界一流的港口、世界一流的码头,但是我们没有世界一流的航运服务业。”王国文说。“这次给南沙的航运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非常好的举措,可以说在支持航运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大步。”

据了解,受限于税优政策,南沙承办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仍然偏少,业务规模也偏小。但国际航运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南沙将有望改变这一现状。南沙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杨景华表示,税优政策落地南沙后,企业再也不用“舍近求远”,航运保险业务有望回流到南沙,这有利于吸引更多保险公司到南沙集聚,为国际货运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南沙港口物流产业规模位居全国前列,航运保险等高端航运服务产业发展前景广阔,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将提升南沙港在这一市场的竞争力。”南沙区金融局副局长姜俊说。

林江同样认为,税优政策对南沙、大湾区发展国际航运将有重大推动作用。首先,将吸引一批船东、航运公司、航运保险机构、航运经纪机构、航运融资机构等上下游产业链要素聚集;其次,国务院并未明确具体的税收优惠力度,这就留下了一定的政策弹性,即不仅是传统船舶险能得到税收优惠,由此衍生的新险种如船舶建造、码头综合责任、承运人责任、提单责任等也可以得到优惠。

“南沙虽然不一定在短时间内对全部险种的船舶险进行税收优惠,但未来可慢慢延伸至新险种,这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进度相关。因此即便优惠政策并未细化,却指引了发展方向。当船只投保了保险,列入成本,即可达成税前列支,抵扣税项费用,向税局申请税收优惠。”林江说。

王国文则表示,光一个航运保险的政策还不够,大湾区要在航运保险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对航运服务业进行系统性研究,期待未来出台一些更大力度的政策“组合拳”。

对此,姜俊透露,接下来南沙区将跟进政策配套细则落地,加强整体规划,推动更多具备承办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到南沙落地、集聚、培育一批航运保险中介机构,健全航运保险人才的引进机制,同时将加强与上海保险交易所等专业机构的合作,助力南沙建设航运枢纽。

  启运港退税流程

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下称“《通知》”),启运港退税流程如下:

1、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以经停港作为货物启运港的,经停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经停港加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2、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3、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4、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上述信息显示其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办理退税。

5、启运港启运以及经停港加装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6、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六)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7、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01、08版 采写:南都记者 冯芸清 黄海珊 实习记者 梁思华 通讯员 余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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