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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关于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配套政策调整的通知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6月15日        版次:EA06    作者: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以及《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通知﹝2017﹞4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中心城区(天河区、越秀区、海珠区、白云区、荔湾区、原黄埔区及番禺区的大学城)2017年7月1日起将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政策。

污水处理费新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关于污水处理费计量方式的调整

计算方式:实际用水量×收费标准。

(一)污水处理费计量方式调整为按用水户的用水量计征,不再按用水量的90%计征。

(二)对符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第八条,且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将不再按照实际排水量计征,而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具体详见:穗水排水〔2017〕43号文件)

二、关于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的调整

(一)对符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用水户,将不再减免污水处理费;已享受以上减免政策的用水户,自2017年7月1日起停止减免,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具体详见:穗水排水〔2017〕43号文件)

(二)对持有《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低收入居民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改为对低收入家庭发放补贴的形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为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补贴办法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6号)规定执行。

(三)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广州市水务局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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