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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哪些做法会触碰“红线”?

广州警方呼吁须进行隔离健康观察人员配合政府依法开展防疫工作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2月20日        版次:EA08    作者:苏爱国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列出部分涉及居家隔离、公共场所等方面的防疫法律法规,并以漫画形式提醒市民:这些“红线”不能碰!

漫画作者:苏爱国,广州市公安局民警

  1

需要居家健康观察的人员,不按要求居家健康观察外出活动,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2

违反《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硬仗的通知》要求,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剧院、封闭式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网吧、游艺场所、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等擅自对外开放、营业或者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娱活动,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进入,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3

违反《通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2号),有感染症状人员不佩戴口罩进入宾馆、体育场(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商店等公共场所,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听场所工作人员教育、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不听民警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劝阻,阻碍执行职务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4

故意伤害患者和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编造并传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6

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假药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7

故意泄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8

违反《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要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9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0

强行冲闯因疫情防控封锁的危险场所、警戒区或者不遵守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制版:方军 向雪妮 余加明 黄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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