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近日,安徽大学人事处网站发布了一份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其中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惠某某,拟录用安徽大学文学院教学科研岗。据媒体从多方信源核实,此惠某某与稍早前核心期刊《戏剧艺术》的撤稿声明中,提到的存在学术不端的惠某某系同一人。安徽大学7月13日发布情况说明称,学校对此高度重视,正依规严肃复核,如属实将依规不予录用。
安徽大学究竟怎么处理还有待观察,但此事给高校的启示是,对学术不端零容忍,不能只是说说而已。要建立起治理学术不端的严密体系,不能仅靠舆论监督来推进学术治理。
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包括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而《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规定,经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些法律法规,为认定、处理学术不端提供了明确依据。
惠某某涉嫌学术不端的论文,不是学位论文,但是公开发表的。按上述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在惠某某论文被撤稿后,应根据学术期刊的处理,启动对惠某某违纪的学校处理。但从公开报道看,惠某某顺利毕业并参加大学招聘,其实是近年来不少高校对待论文撤稿的普遍做法,而这留下了诸多后遗症。
其中就涉及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官方认定。如对惠某某,学术期刊最初的认定是其逐步字翻译抄写“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而其本人却“承认学术失范事实”,并“主动申请撤回该稿件”。学术期刊没有行政处罚权,因此,撤稿并通报是学术期刊在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处理。但是,学术期刊的学术认定,不能代替高校的认定。只要高校不对当事人作出学术处理与行政处理,那当事人除撤稿损失外,学业、毕业都不受影响。
如果在学术期刊撤稿后,人民大学对惠某某涉嫌学术不端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判定其行为是学术不端还是学术失范,并根据情节作出处理,那么用人单位也可以此为标准,对应聘者进行审查和考量。而遗憾的是,人民大学没有调查处理,或至少没有公布、公开调查处理意见。
这就导致这部分学生一边承受着学术质疑,一边拿到了正规学位,而用人单位也可以顺坡下驴选择性审查。即只有被媒体报道、引起舆论关注的学术抄袭、撤稿当事人,才会被一直盯着,而其他有同样问题者,在求职中却什么事情也没有。
这显然把严肃的学术处理,变为舆情处理,并不能切实做到对学术不端“零容忍”。我国教育部、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学术征信平台,将论文造假、抄袭,期刊撤稿、申请课题经费、申报成果造假等纳入学术征信系统,加强学术诚信建设。高校应该坚持学术原则与学术标准,严肃处理学术不端事件,完善预防、治理学术不端的机制,引导学生树立学术规范意识。
□熊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