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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22亿被判死刑,彰显国家法治坚定立场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6年07月08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2026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案,被告人杨有林因受贿等六项重罪被判处死刑。经审理查明:杨有林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

  22亿!仅这个足以令人惊掉下巴的涉案金额,已经让杨有林案写入共和国反腐败斗争的历史。还不光是涉案金额巨大,杨案所涉罪名众多以及本案判决结果之重,都清晰释放出国家法治在职务犯罪领域坚定的司法立场。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即便近年来借由多次法律修正,刑法层面已经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相关罪名,但始终坚定对贪污贿赂犯罪保留死刑的态度,这体现了国家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的决心。刑法明确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16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进一步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杨有林所犯六项重罪中,被判处死刑的即为受贿罪,并与其他五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高达22亿的受贿金额,在满足“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标准之外,其犯罪情节的严重性也可以说十恶不赦。经法庭审理查明,杨有林在时间跨越30年的履职过程中,利用其在不同阶段所担任领导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资金周转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司法文书上每个顿号隔开的,都是完全可以具象化展开的权钱交易与权力寻租场景。

  值得注意的还有,法院判决中明确点出了杨有林虽然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对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虽有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对杨有林案“立功不赦”的鲜明立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杨有林犯罪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以及国家司法对极端恶劣的职务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而在公开信息中还可以看到,杨有林这个在旁观者看来名不见经传的地方官员,在当地可能能量大得惊人。早在2009年8月,《经济参考报》报道一“化公为私鲸吞国资的典型样本”时,杨有林即已被点出涉案,当地有关部门亦曾“展开对该案的外围调查”……但就是这样一个事实上已经被挖出的问题官员,却在接下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依然“闷声发大财”,直到平安退休。退休多年后依然能被依法依规查处、被绳之以法,表明党和国家对腐败行为穷追不舍,也说明退休不是逃脱党纪国法追究和制裁的避风港。

  大贪巨蠹杨有林的死刑判决,对权力执掌者而言无疑是一堂震撼的法治课,公职人员必须时刻敬畏法律、克制贪欲、守住底线。权力行使自有边界须谨守,无法无天的终点,必然是法律严惩的重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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