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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4岁少年杀同学一审判无期

专家称已属顶格刑罚,回应为何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5年11月29日        版次:GA07    作者:南方+

  制图:朱林(豆包AI生成)

  11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钟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时年14岁)与被害人潘某某(殁年14岁)是同学。钟某某因无端猜疑对潘某某心生不满,并购买折叠刀伺机作案。今年4月8日19时许,潘某某行至自家楼下准备上楼时,钟某某持刀对潘某某身体多处捅刺,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钟某某预谋行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深,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钟某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法学专家解读深圳初中生杀害同学案

  “未成年”不是“免罪金牌”

  宣判后,记者就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标准和刑事司法政策相关问题,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  

  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

  对其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记者:请你从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方面,谈一谈对本案判决结果的看法。

  宋英辉:这起案件对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未成年人顶格判处无期徒刑,表明了“未成年”不是“免罪金牌”,彰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对主观恶性深、情节特别恶劣、危害严重的未成年罪犯,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的鲜明态度,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记者:结合本案,请你从刑事立法层面谈一谈,对未成年罪犯为何不适用死刑?

  宋英辉: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死刑作为极刑,具有不可逆转的特点,彻底剥夺了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的根本目的是相违背的。一方面,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公约明确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我国刑法立法贯彻了这一原则和精神。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科处刑罚的首要目的是教育、感化与挽救。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做实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切实把惩罚与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有机结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让罪错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矫治,回归社会。 

  低龄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

  实施犯罪动机比较简单幼稚  

  记者:请结合涉未成年人犯罪案发的事实情节与背景成因等,谈一谈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宋英辉: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控力较弱、认知能力不足、社会经验缺乏、法治意识淡薄、情绪敏感容易冲动。他们的行为极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实施犯罪的动机比较简单、幼稚,作案手段也往往偏激。比如本案中,被告人因无端猜疑预谋行凶,蓄意杀害无辜被害人,犯罪手段也特别残忍。正是基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身心特质,刑事立法与司法政策上体现了一定程度的考量,更多地聚焦如何使罪错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成长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

  记者:涉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问题,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请你谈一谈如何进一步筑牢未成年人法治保障体系?

  宋英辉: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依法追究责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很多,譬如学校教育偏失、家庭关爱缺失、不良信息侵蚀、干预矫治机制不完善等。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害,是在承认未成年人特殊性的基础上,立足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致力于在教育感化、惩戒矫治、回归社会、预防防卫之间寻求治罪与治理的平衡,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综合保护体系全面贯彻落实,通过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等六个维度的保护,全方位构建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治保障体系,切实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最大程度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为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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