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裸聊构成猥亵罪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3年05月26日        版次:GA03    作者:刘嫚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解释》规定,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解释》坚持严字当头,聚焦打击锋芒,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明确强奸、猥亵“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伤害”等多项加重处罚情形;明确对此类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以及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解释》规定,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这对于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大惩处力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明确细化从重、加重处罚条款

  二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定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加重处罚,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猥亵儿童罪,则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加重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如何认定情节恶劣、手段恶劣,刑法规定相对概括。《解释》综合考虑不同情形下犯罪的主体、对象、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刑足制罪。

  奸淫幼女致其轻伤加重处罚

  三是坚持特殊、优先保护。《解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充分考虑强奸、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伤害,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例如,刑法规定,强奸妇女致其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罚;《解释》规定,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就应当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予以加重处罚,不要求达到重伤。

  划重点

  ●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从重处罚

  一是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解释》第一条针对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列举了六项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等等。《解释》还明确,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

  ●非法拘禁被害人属于“情节恶劣”

  二是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解释》第二条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情节如何适用,列举了七项加重处罚情形。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解释》第三条对刑法规定的“奸淫造成幼女伤害”加重处罚情节,作了细化,进一步彰显从严惩处。

  ●负有特殊职责者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三是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五条从犯罪时间、人数、手段、后果等方面,明确了刑法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的认定标准。《解释》第六条还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

  《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加重处罚

  四是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分别针对刑法新增的猥亵“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两项加重处罚情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的以猥亵罪处罚

  五是明确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解释》第九条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支持被害人获得治疗和康复合理费用

  六是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此类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并将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优先保护,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相关新闻

  两高两部发布意见:

  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这几种情形直接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5日正式发布,要求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出现四种情形,直接立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一次询问原则 未成年被害人一般不出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介绍,《意见》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对于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受案后直接立案;对于管辖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先行立案,待管辖权明确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选择“一站式”取证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坚持一次询问原则。规定性侵害案件审理,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对犯罪人员严管严控,从严惩处。《意见》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应当严管严控。对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认定公共场所性侵害,依法加重处罚。

  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

  《意见》要求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力求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

  《意见》要求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强调对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志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综合判断。

  被害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 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

  《意见》要求,综合运用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保护和帮助。接报或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后,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均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等紧急措施。办案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员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严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名誉。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艾滋病患者性侵害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面临患病风险的情况,《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办案人员要第一时间了解其有无此类疾病,发现被害人存在感染风险的,立即采取阻断治疗等防治保护措施。

  直接立案情形

  ●精神发育明显迟滞的未成年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妊娠终止或者分娩的。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的。

  ●未成年人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

  ●其他有证据证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整合:杨存海 易福红

  综合新华社、央视、中国网等

手机看报
分享到: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