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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撑起“安全用工时间伞”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7月31日        版次:GA02    作者:吴元中

  近日,杭州22岁女孩疑熬夜加班猝死一事引发广泛关注。7月29日,杭州市滨江区人社局也发布通报,称事发后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徐某某2021年9月进入涉事公司实习,今年7月1日取得毕业证书正式入职,5日起因身体不适请假,8日到医院就诊并入院治疗,26日不幸去世。

  女孩父亲徐先生此前向媒体反映,该公司加班是常态、经常熬夜到早晨五六点、上午11点多又上班,对此,通报称经查该企业日常工作时间为11:00-20:00(午餐和晚餐各休息一小时),如夜间开展直播,第二天给予同等时长补休。根据徐某某请假前10天考勤记录,有6天存在夜间直播情况,均已在第二天安排补休。虽然当事人在此期间每日工作时长未超过法定上限,但该企业在用工管理上存在不规范行为。

  滨江区人社局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由于员工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出于随时找理由被辞退、降薪、调岗等打击报复担忧,即使明明知道用人单位用工时间违法、不依法给予150%或者两倍、三倍薪酬,也往往忍气吞声,不敢轻易举报、维权。只有负有法定管理与监督职责的劳动行政部门积极介入,才会使用人单位心存顾忌,注意用工时间、加班限制方面的合法性。

  但因加班引发猝死情况,非一日之事,也非十天八天的事情,而是长期加班、使身体长期处于疲惫、得不到恢复所致,所以仅仅调查徐某某请假前10天考勤记录是不够的,而是应当调查事发前半年、至少是三个月的工作时间情况。且单凭考勤记录并不一定能全面反映真实用工情况,一些单位也会通过各种办法进行法律规避,把记录做得合法化而实际并不合法,核查女孩父亲所说的加班是常态,经常熬夜到早晨五六点,且第二天上午11点多又上班等问题是否属实,还需结合录像、对其他员工秘密调查等多种办法。这位22岁女孩是否因熬夜加班猝死,显然是一个需要下足功夫、开动脑筋、进行深入调查的事情,还望该局进一步进行深查,而不是急匆匆地把考勤记录核查就当成定论。

  此外也应引起注意的是,即使经进一步调查证明徐先生所说的经常熬夜加班情况属实,也是难以认定工伤的。徐某某一位亲属称,徐先生曾和涉事公司法务联系,对方明确表示不会负责,也的确有道理。毕竟,对于疲劳致死这样的非典型性工伤情形,现行认定依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徐某某不仅难以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突发病,且48小时的含义是明确的,无论怎么解释也解释不到因身体不适请假到二十多天后。

  既然是用人单位只顾自己利益而无视员工健康,员工因工作落下的病根并导致死亡,理想的操作是,不管在单位或家里发病,也不管是工作时间还是下班、休假时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伤。且因还有在单位发病或死亡,却不是直接因为工作而是员工自身疾病导致身亡的情形,所以更合理的办法是突破发病时间、场所或者发病后多长时间内死亡的简单操作,像其他国家那样考察劳动者在死前最后6个月内每月加班是否超过60小时、工作时间的连续长度、出差的频率、办公场所的环境状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认定。

  无论如何,通过一起起劳动者因疲劳过度猝死事件,特别是这位正值芳华、刚毕业没几天的22岁女孩疑熬夜加班猝死事件,都应当考虑如何更好地完善法律,如何更好地执法,不能再任由用人单位把员工置于整天疲惫不堪的境地。 □吴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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