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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裁量,改革要勇于“刀刃向内”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7月31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7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会上披露,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上述文件已于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两份文件的全文虽然尚未公布,但从吹风会介绍的情况来看,信息量巨大。用吹风会的话说,改革力度属“刀刃向内”。

  哪些罚款事项被取消和调整了?概括起来是“三个一律”: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而如何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则是既要依法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又要有关行政部门严格在法定职责权限内行事,符合处罚的比例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整体来看,两份文件的精神内核是一致的,就是要求有关部门创新治理方式,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边界扩得再大些,再明确些,从而激发社会活力,着力改善民生,优化营商环境。两份文件有各自衔接的部分,也有自身的侧重。比如,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本身便是一种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如今要求一律取消,也是为了督促行政裁量权基准更加科学规范。

  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其激发活力的一面在于,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管理可采用罚款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替代的,都应该一律取消。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实践和技术应用使得以往的某些罚款事项显得多此一举,并且替代方案往往比罚款效果更好。

  那些不适用于现实生活的罚款不仅给市场主体,也给公众生活带来了不便。吹风会举的两个例子就很有代表性——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行为处以罚款,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试制品”可以按普通产品统一监管,取消相应罚款;以前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如果不带就被警告或者罚款,但现在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询证件信息,已不需要再随车携带。显然,“一律取消”有很强的现实观照,改善营商环境,就是要力求为市场主体卸下不必要的负担,让要素能够更加顺畅地流通。

  对行政裁量权基准提出更加明确和可预期的要求,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通过具体的例子感受明晰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重要性。假设张三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第99条,应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此时如何处罚显然需要明确依据和具体标准,否则便容易出现同一类案件处罚显失公平。从广东省的实践来说,近年来明确了很多领域的行政裁量规则,对具体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进行了分类,如果张三违法程度轻微,驾驶车辆与原驾驶证的准驾车型相符,无其他违法行为、未发生事故,处1500元罚款,6-10日拘留;程度一般,驾驶车辆与原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处1500元罚款,11-15日拘留;程度严重,发生事故,处1500元罚款,15日拘留。

  规范明确裁量权基准既会减少公众或市场主体对行政处罚的争议和不服,又有助于避免处罚畸轻畸重,不管张三或是李四,当他们的违法行为相当,不太可能会面临类案不同罚的情况,这在市场监督管理等领域也是同理。所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其实是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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