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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谈用司法力量守护长江

依法严格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3月11日        版次:GA08    作者:郭若梅 刘嫚

  杨临萍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去年3月1日,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法院如何用司法的力量守护长江?在长江保护中,如何平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全国两会期间,南都记者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她表示,一年来,法院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把“严”的基调贯彻到长江保护法实施的全过程、各方面,以司法力量守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法治之声

  最高法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限定为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两倍,体现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

  01

   长江保护法  

  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

  南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特别强调对生态环境保护“严”的要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

  杨临萍:一是织密织牢审判规则体系。为确保长江保护法准确适用,最高法发布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并相继出台新时代环境司法指导意见、长江保护法工作会议纪要以及生态环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健全完善长江保护审判规则体系。发布首批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性案例、10个涉长江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补充和丰富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二是依法严格适用法律。三是坚持流域系统保护。沿江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人民法庭等专门审判组织1203个,继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之后,在长江上游成立昆明环境资源法庭,探索长江司法保护新实践。

  南都:在长江保护过程中,人民法院如何平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杨临萍:法院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注重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一方面,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另一方面,注重平衡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利益。河南法院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允许被告在执行中用技改资金折抵部分环境治理修复费用,鼓励企业积极进行技术改造,提高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能力,不仅最大限度地修复生态环境,而且积极助力企业绿色转型。

  02

   惩罚性赔偿  

  加大惩罚力度,破解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南都:近年来破环生态环境行为频发,最高法如何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杨临萍:民法典新增规定了生态环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法准确理解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加大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惩罚力度,破解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

  去年,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作出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主观上具有故意、实施了不法侵权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侵权人,应当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意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判令其承担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数额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南都:为什么将倍数设定为“两倍”?

  杨临萍: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特别构成要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基数往往较大。因此,最高法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限定为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两倍,体现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存在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并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等特别情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不受两倍的限制,对侵权人施以“相应的”更高倍数的惩罚性赔偿。此外,两倍以内的倍数规定,并不要求必须是整倍数,也可以确定为小数。

  南都:目前生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情况如何?

  杨临萍: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严格把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依法审慎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属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数额更高,具有一般环境侵权责任不具备的惩罚功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把握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基数技术、量定因素和倍数,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确保企业生存发展。如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或法院判处罚金的,可在确定惩罚金数额时予以综合考虑。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全面地主张权利,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由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法院一并解决,为当事人提供公平、高效、充分的救济。

  03

  环境损害鉴定难

  完善环境司法证据规则

  南都:如何确保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性,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杨临萍: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环境监测、生态损害评估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事实查明、证据采信、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年司法部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并逐步吸收从事环境损害鉴定的机构纳入统一的司法鉴定库,有效解决了环境司法鉴定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但从实践来看,生态环境司法领域鉴定难、评估贵、周期长等问题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违法行为的打击实效。

  南都:如何解决环境司法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问题的证据认定问题?

  杨临萍:一是完善相关证据认定规则。依据现行司法解释,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是完善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运用规则。法院除了要依照诉讼法规定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于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学、技术原理或方法的可靠性也要做审查。下一步,我们将探索建立对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分析框架和判断标准。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审判专家库作用。在无法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的情况下,参考专家意见,丰富事实查明方法。四是加大信息技术运用。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平台建设,探索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

  

  04

  环境司法智能化

  构建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一张网”

  南都:数字时代下,如何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智慧化水平,更好地保护环境?

  杨临萍: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智慧化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的主要任务是以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为契机,持续推进现代科技同环境司法深度融合,以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大脑建设为牵引,加快建设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构建上下贯通、横向联通的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一张网”,为法官办案提供智慧支持,确保环资案件的法律适用统一,为环境司法决策和司法统计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大数据分析服务。

  目前,平台建设正在紧密筹备中,争取全国法院尽早上线运行。

  

  采写:南都记者 郭若梅 刘嫚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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